主题:【原创】【质量管理之家】CNAS-GL011:2018《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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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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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核方完成商定的纠正措施,没有问题呀,关键应该不是商定,而应该是受审核方的制定纠正措施,报质量负责人或内审组长审批较好。审核员有没有义务给受审核方制定纠正措施,同时受审核方制定纠正措施也没有必要和审核人员商量 吧。
拿板砖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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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得很细致!!!感谢!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好坏决定于该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质量决定于内部审核员,而质量负责人的素质和对该管理体系的重视程度决定了内部审核员的素质。
  CNAS-GL011:2018的1、2、3条用不着解读了。第4条“内部审核的目的”有4小条,重点是符合性检查、不符合项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第5条“内部审核的组织”有11小条,重点是不同要素或不同部门在 12 个月内都能被至少审核一次,及质量负责人在内审中的组织责任与组织方法。第6条“内部审核的策划”有5小条,重点是如何制定审核计划,如何调配审核员、审核组组长,准备审核用文件和记录表单。第7条“内部审核的实施”有15小条,重点讲述了实施内部审核的程序,每一步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第8条“后续纠正措施及关闭”有4小条,关键是不符合项的确定、风险追踪、纠正措施制定、实施与效果验证。第9条“内部审核记录和报告”有7小条,关键是审核报告的编写和使用,以及审核记录的保存。
  5.9条全文是:“只要资源允许,审核员宜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审核员不宜审核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或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除非别无选择,并且能证明所实施的审核是有效的。当审核员不能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时,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宜注重检查内部审核的有效性。”就是楼主所说的“也就是说特殊情况自己审核自己也是可以的,只要证明是有效的”。不过,这一条强调的仍然是“审核员的独立性”,不能审核自己从事和负责的工作,只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给开了一个门缝。“证明所实施的审核是有效的”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别无选择”的条件是苛刻的,拿出为什么“别无选择”的过硬理由和证据才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仍然得不到外审员的认可。
拿板砖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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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玉树临风(mm_msn) 发表:
第四条有问题吧,
GL011中规定8.1 受审核方负责完成商定的纠正措施。
  审核完所有的活动后,审核组应当认真评价和分析所有审核发现,确定哪些应报告为不符合项,哪些只作为改进建议。
也就是说最终开多少个不符合要商量着
对于报告为不符合的,要进行纠正和纠正措施,这个工作由受审核方负责完成,并没有问题啊。
拿板砖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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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受审核方完成商定的纠正措施,没有问题呀,关键应该不是商定,而应该是受审核方的制定纠正措施,报质量负责人或内审组长审批较好。审核员有没有义务给受审核方制定纠正措施,同时受审核方制定纠正措施也没有必要和审核人员商量 吧。
不管是外部审核还是内部审核,在制定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候都会与审核员及组长商定,以确定不符合的根本原因,以及是不是适合做为不符合来整改。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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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审是为了拿 证或是为了通过 ,所以才会和审核员商量 ,更多的是一种目的行为。而内审如果 做到实处,不符合要求分析 及纠正 措施由受审核方制定。而审核员只是验证纠正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而不用管你的纠正措施是什么。
拿板砖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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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外审是为了拿 证或是为了通过 ,所以才会和审核员商量 ,更多的是一种目的行为。而内审如果 做到实处,不符合要求分析 及纠正 措施由受审核方制定。而审核员只是验证纠正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做到了举一反三,而不用管你的纠正措施是什么。


新版中7.6 审核员应当注明不符合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让审核员帮助进行举一反三。所以才会有商定纠正措施的说法。
我认为新版对审核员的要求有变化,做为内审应帮助受审核方更好的完善管理体系及规范对准则的认知。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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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7.6 审核员应当注明不符合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这里的深入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我考虑是从预防措施来说的,也就是新版的风险和机遇这个角度来说的,未必是要帮受审核方进行原因分析和制定措施吧。
拿板砖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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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新版中7.6 审核员应当注明不符合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这里的深入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我考虑是从预防措施来说的,也就是新版的风险和机遇这个角度来说的,未必是要帮受审核方进行原因分析和制定措施吧。
6.3 为方便审核员调查、记录和报告结果所需使用的工作文件可能包括:
  规范文件,如 ISO/IEC17025 或 ISO/IEC17020 及其补充文件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手册和文件
  用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检查表(通常审核员根据自己负责的要素编
制检查表)
  报告审核观察的表格,如“不符合项记录表”、“纠正措施记录表”。这些
表格中应记录不符合的性质、约定的纠正措施,以及纠正措施有效实施的最终确
认信息。
7.6 审核员应当注明不符合项,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发现潜在的问题。
7.7 所有审核发现都应当予以记录。
7.9 审核组应依据客观的审核证据编写清晰简明的不符合项和改进建议的报告
7.14 应当记录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适宜的纠正措施,及与受审核方商定的
纠正措施完成时间。

8.1 受审核方负责完成商定的纠正措施。
8.4 商定的纠正措施期限到期后,审核员应当尽早检查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质量
负责人应当最终负责确保受审核方消除不符合项及并予关闭。

9.2 应当记录已确定的每一个不符合项,详细记录其性质、可能产生的原因、需
采取的纠正措施
和适当的不符合项关闭时间。
这些条款都可以证明我的想法。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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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19011的引言有这样一句话:本标准“主要注重通常所说的‘内部审核’(第一方审核)和‘由顾客对其供方所进行的审核’(第二方审核)。那些与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审核应遵守GB/T27021的要求,当然,本标准的指南对其也有帮助作用。”言外之意,GB/T27021和ISO19011相互之间虽然互相补充互相依托,但却各有侧重点,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审核两个标准都应该满足,但外部审核主要依据GB/T27021(即ISO/IEC17021),内部审核主要依据GB/T19011(ISO19011)。
  ISO19011-2013的“前言”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从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拓展为任何管理体系审核”,“任何管理体系”当然包括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甚至包括财务管理体系、行政和群工管理体系等。ISO/IEC17025在实验室管理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ISO19001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因此,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具体实施完全可以依照GB/T19011-2013的要求和程序。CNAS-GL011:2018《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内部审核指南》满足GB/T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要求,两个标准放在一起相互对照着看,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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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审核要求统一才好,可是关注点不一致。但对于标准条款的实施可以借鉴别的标准,倒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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