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JJF1069-201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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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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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来源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量【2018】540号)文件要求,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制修订工作。经研究,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委托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等单位作为起草单位,负责该规范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目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有关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制定《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考核规范自2000年发布以来,我国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真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法制管理,规范计量行为,从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保其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同时考核规范的实施也有力地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全面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并促进了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
      考核规范发布以来,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的法定任务的增加、国际标准的修订以及改进考核工作的需要经历了2003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修订。
      当前,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面临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国际标准ISO/IEC170 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也于2017年底进行了修订。为了使考核规范更好地满足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更好地适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建议相互衔接;更好地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有必要对规范进行修订。
三、修订依据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相关的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国际标准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由于ISO/IEC 17025:2017目前尚未转化为国家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参考的是CNAS-CL01  2019的文本。等国家标准发布后,将采用国家标准的文本)
      国际标准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
四、修订思路
1、关于框架结构
      原考核规范的框架与ISO17025不同,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修订后的ISO17025:2017也是按照过程方法架构的框架。因此,这次修订考核规范将继续按照过程方法,并与ISO17025:2017的框架基本保持一致。
2、 关于管理体系
      在ISO17025:2017标准中提出了方式A和方式B两种模式。考虑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专门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机构,因此管理体系采用方式A的模式比较合适。所以,在修订的考核规范中,关于管理体系要求只提出了方式A一种模式
3、关于风险思维
      在ISO/IEC 17025:2017的前言中明确提出了风险思维的概念。这是该标准在修订中增加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思想。在修订考核规范时,无论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的设定,都必须认真考虑风险思维,并且贯彻在具体的条款中。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IEC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规范的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和术语定义进行了全面修订。
——原第四章“组织和管理”修改为“通用要求”;
——原第五章“管理体系”修改为“结构要求”
——原第六章“资源配置和管理”修改为“资源要求”       
——原第七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修改为“过程要求”
——原第八章“管理体系改进”修改为“管理体系要求”
2、增加了风险思维的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策划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和机遇,应对风险和机遇是提升管理体系有效性、取得改进效果、以及预防负面影响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责任确定要应对哪些风险和机遇。
3、根据近年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考核方法进行了必要的改进。
——简化了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把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改为授权签字人的自我申明;
——强化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要求,并重视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结果在考核中的应用
——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对机构的监督管理。
      具体变化情况见附录《JJF1069-2019与JJF1069-2012的条款对照表》。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修改过程中,修订工作组同志还提出了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充分讨论:
1、是否需要继续保留对校准的授权?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该办法规定,今后对社会校准机构全面开放,用于校准的计量标准不需要履行计量标准考核和强制检定的义务。如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项目需要授权,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校准项目与社会上一般校准实验室的校准项目在法定效力上是否有所不同的?
      我们认为,鉴于即将发布的“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中,对校准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应当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要求,为此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应有满足需要的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支持为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校准机构的溯源需求。目前越来越多的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是通过校准来进行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
2、如何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为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应该对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必要的改进。例如:
——尽量减少纸质文本,实现考核过程的无纸化;
——积极采用被考核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线考核;
——积极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方法进行考核;
——提高“现场试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如何进一步加强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工作?
      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对机构进行实质性考核的重要手段。
——应该进一步明确负责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对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组织职能;
——进一步明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是被授权机构的应尽的义务;
——如何明确规定各种不同项目参加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频次,如每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在授权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或计量比对;
——更好地在考核工作中应用能力验证和计量比对的结果。
      希望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以及各计量专业的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积极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对上述问题发表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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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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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你一起了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修订,不过现在最起码也应该是说JJF1069-202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征求意见稿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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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
      这一“校准授权”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原来的“仲裁检定”扩展到了“校准”,但也仅限于国内,打国际官司不适用,还是要取得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这么看来向政府申请授权的校准机构,首先也得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否则也只能针对国内的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校准”。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
      这一条实际上是要求第三方校准机构备案。不过这个备案是指向国家备案,而不是像之前某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土政策)那样,要求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我觉得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多余的无谓工作。因为CNAS已经向全世界公示了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的详细信息,直接去CNAS官网COPY不就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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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5 19:38:28 Last edit by luyunnc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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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同时在计量纠纷的仲裁活动中也需要具有公正性和法律效力的校准项目的参与。因此有必要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对校准项目的授权
      这一“校准授权”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将原来的“仲裁检定”扩展到了“校准”,但也仅限于国内,打国际官司不适用,还是要取得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这么看来向政府申请授权的校准机构,首先也得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否则也只能针对国内的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校准”。
      至于仅用于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项目可以不在授权之列,但要遵守《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满足校准能力和条件以及计量溯源的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向社会公开计量校准能力,执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公共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务信息等。
      这一条实际上是要求第三方校准机构备案。不过这个备案是指向国家备案,而不是像之前某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土政策)那样,要求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我觉得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多余的无谓工作。因为CNAS已经向全世界公示了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的详细信息,直接去CNAS官网COPY不就OK啦。


      我认为既然:JJF1069-2019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那么就不应该涉及校准的内容,校准的内容就应该交给《计量校准管理办法》或CNAS。之所以JJF033有不少说不明道不白之处,就是因为她不恰当地将检定与校准计量标准罗列在一起,所以有了发表在《中国计量》2019年第5期发表的杨阳的文章——《JJF1033—2016中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文章。







      有很多问题也许是我们之前争论的焦点,但因为现在1033还是现行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我们还得照办。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许是JJF1069—2019已成为JJF1069—2020,甚至是JJF1069—202X的原因之一,进而JJF1033—2016也面临近期将修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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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6 2:04:25 Last edit by pxsjlslyg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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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认为既然:JJF1069-2019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那么就不应该涉及校准的内容,校准的内容就应该交给《计量校准管理办法》或CNAS。之所以JJF033有不少说不明道不白之处,就是因为她不恰当地将检定与校准计量标准罗列在一起,所以有了发表在《中国计量》2019年第5期发表的杨阳的文章——《JJF1033—2016中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文章。

      有很多问题也许是我们之前争论的焦点,但因为现在1033还是现行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我们还得照办。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许是JJF1069—2019已成为JJF1069—2020,甚至是JJF1069—202X的原因之一,进而JJF1033—2016也面临近期将修订的可能。
      感谢版主分享高含金量的文章,说明此观点并非我一人所有,相信还有很多人会有同感。多少年过去了,我只遇到过两个人,一直固执己见的认为JJF1033是正确的、合理的,一个是您,另一个是国防计量论坛的规某人。我也不想去改变你们的观点,我坚信时间会证明一切,就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吧。
      关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两项指标的考核,此文作者的观点与本人的观点不谋而合。其实我早在JJF1033-2016版发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阶段就已经规范起草人提出了修改建议(见: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修改建议)。但规范起草人牛得很,根本不予理睬,也不作回复。
      技术法规发布了,自然就只能按照它的要求去执行。但讨论它的规定与做法正不正确、合不合理,与执不执行是两码事儿。不能因为被动地执行它,也要被迫地承认它错的也是对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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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6 8:09:37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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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都不可能不涉及校准,JJF1069现在抛出征求意见稿,《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现在也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实这都不是关键的,最为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没有修改,没有给“校准”在法律上给与明确的定位,任何一部次级法规都无法从顶层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制定的依据。这些次级法规也只是在表面上走形式的在开头说了一句“依据计量法制定本法”,你真要问他依据计量法哪条哪款,他又说不出。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也只是说到了校准备案,并没有谈及校准授权。备案一事,根据简政放权、放、管、服的精神要求,本就应该交由CNAS去管。况且CNAS对获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的监管还是比较到位的。在CNAS官网公示的信息,也基本上符合所谓的备案要求。之所以要插手管,我认为是校准市场这块蛋糕太大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吃着碗里的,还要看着锅里的。这么大一块蛋糕,怎么可能不找理由插手瓜分呢。说句实在话,备案之举纯粹是折腾第三方校准机构。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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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都不可能不涉及校准,JJF1069现在抛出征求意见稿,《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现在也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实这都不是关键的,最为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没有修改,没有给“校准”在法律上给与明确的定位,任何一部次级法规都无法从顶层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制定的依据这些次级法规也只是在表面上走形式的在开头说了一句“依据计量法制定本法”,你真要问他依据计量法哪条哪款,他又说不出。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也只是说到了校准备案,并没有谈及校准授权。备案一事,根据简政放权、放、管、服的精神要求,本就应该交由CNAS去管。况且CNAS对获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的监管还是比较到位的。在CNAS官网公示的信息,也基本上符合所谓的备案要求。之所以要插手管,我认为是校准市场这块蛋糕太大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吃着碗里的,还要看着锅里的。这么大一块蛋糕,怎么可能不找理由插手瓜分呢。说句实在话,备案之举纯粹是折腾第三方校准机构。
      “这些次级法规也只是在表面上走形式的在开头说了一句“依据计量法制定本法”,你真要问他依据计量法哪条哪款,他又说不出”。或许这里的“依据计量法制定本法”依据就是指相应法规里少了这些内容,需要补充。正如你前面所说:“任何一部次级法规都无法从顶层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制定的依据”,看来这也是惯例。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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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这些次级法规也只是在表面上走形式的在开头说了一句“依据计量法制定本法”,你真要问他依据计量法哪条哪款,他又说不出”。或许这里的“依据计量法制定本法”依据就是指相应法规里少了这些内容,需要补充。正如你前面所说:“任何一部次级法规都无法从顶层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制定的依据”,看来这也是惯例。
      这不是什么惯例,说得难听一点,某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土政策)说这句话,简直就是不动脑筋的瞎扯。难道连法律的层次逻辑关系都搞不清吗?
小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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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的检定,可以用于仲裁,校准不论是授权的校准还是通过CNAS认可的校准,都只是一个参考依据,和不能直接作为仲裁结果使用。校准能力在国家备案和通过CNAS认可本身并不矛盾。CNAS不是强制性的,可以有通过认可的项目,也可以有未通过认可的项目。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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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的检定,可以用于仲裁,校准不论是授权的校准还是通过CNAS认可的校准,都只是一个参考依据,和不能直接作为仲裁结果使用。
      这种想法,我个人认为仍然是受现行的法治计量思维模式所束缚,估计不久的将来可能就有所改变。国家正在制定《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起草人在《办法的制定说明》中就有这么一段话:
      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对于计量器具的量传溯源仅规定检定(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方式,这是由于对计量校准及其作用的认知存在历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计量校准已经是国内外普遍采用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然而,我国部分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计量器具使用方仍存在非强检计量器具只能做计量检定不能做计量校准的误区,而事实上为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即使是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只要履行法定要求,在检定周期内也可以通过计量校准的方式实现对计量器具准确性的判定,认为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不能接受计量校准的观点是错误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是两个并行不悖的计量活动。从法律要求来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有国务院颁发的目录管理,而计量校准没有。从法律关系来看,依法接受强制检定是计量器具使用方的法定职责,自愿开展计量校准是计量器具使用方的合法权利,两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或者替换的关系。为此,本《办法》有必要对计量校准活动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说明,以消除上述认知误区和工作瓶颈。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计量器具校准有禁止性的规定。《办法》对计量校准的合法性的描述与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冲突,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
      对于没有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项目,除非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否则不能视其为第三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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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6 20:38:35 Last edit by luyunnc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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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准用于仲裁还有要解决的问题,因为现在使用校准溯源时,都需在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确认该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而对于仲裁结果使用的行政管理部,还让其去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似乎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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