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学科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撑学科原则上是国家重点学科,对于国防科技发展急需和紧缺的学科专业,可以是省部级重点学科;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防科技发展需求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在科研和人才培养方面有明确的近、中、远期发展规划;
(三)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国内领先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潜在的国防应用价值;
(四)具有承担高水平国防科研任务的能力和国家级国防重大基础科研任务的潜力;
(五)在所申报的研究领域内,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科研团队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作风和创新氛围;
(六)具备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场所和条件,具有完备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七)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八)依托单位能够为学科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保证学科实验室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