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willawangyan 发表: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验室需建立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期间核查。
在上一次的监督评审时,专家指出对有证标准物质也需要进行期间核查。专家给我们的建议是可将新的标准物质标定仍在有效期的旧的标准物质,我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既然用新标准物质标定旧的,何不如直接使用新的?还有未开封的标准物质是否只要查验包装、证书有效期等,不用做技术上的验证就可视为有效?
我们实验室为检测实验室,主要检测粮食、食品,所涉及的有证标准物质主要有:盐酸/氢氧化钾标准滴定溶液、水中砷、水中硒(均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
请问在实际操作时如何对上述标准物质进行核查?
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