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对《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常见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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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j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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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正式发布了2003年开始起草的化学药16个技术指导原则。为配合这些指导原则的实施,有必要采用各种方式对这些指导原则进行宣传,以加深各有关方面对指导原则内涵的理解。根据在《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过程中及发布后所收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发现不少同仁对其中的一些内容尚不太理解,作为主要起草人,我想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大家在学习使用该指导原则时参考。 

1. 质控限度如何使用的问题  在该指导原则中,根据原料药与制剂的临床用药量的大小分别提出了单个杂质的质控限度。但在进行质量研究与标准制订时如何使用这些限度,尚存在一些疑义。现对该限度的使用解释如下:在本指导原则中反复强调,在制订质量标准中的杂质限度时需首先考虑杂质的安全性。而杂质的安全性评价主要是综合药物研发过程中所进行的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中的毒副作用与不良反应来判断的。由于上述研究所用的样品本身会包含一定种类与数量的杂质,所以如果在这些研究中并未明显反映出与杂质有关的毒副作用,则可认为该杂质已经通过了安全性的验证。在此前提之下,如果该杂质的含量同时也在正常的制备工艺所允许的限度范围内,那么根据试验样品中杂质的含量所确定的限度可认为是合理的。之所以引入质控限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对杂质安全性的验证。如果某一杂质的含量低于规定的质控限度,则不必对该杂质的安全性进行确认,除非已知该杂质具有明显的毒性。 

2. 附件中为何不设定总杂质限度的问题  在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各种限度都是针对单个杂质的限度。之所以未规定总杂质的限度,主要是考虑:就每一个具体的药品而言,所含杂质种类的多寡不一,每个杂质的含量也不尽相同,因此,很难在指导原则中给出一个统一的总杂质限度。尽管指导原则中未规定总杂质的具体限度,但是作为杂质控制的一个重要参数,指导原则中已明确要求分别制订每一个已知杂质、未知杂质及总杂质的限度。 

3. 为何设定鉴定限度的问题  在国外相关的指导原则中,规定对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都要研究鉴定该杂质的化学结构。我们在起草本指导原则时,根据目前国内药品研发的实际水平,也曾考虑过是否有必要在此引入鉴定限度的要求。经过与各方面专家、研发人员反复讨论,最终决定引入鉴定限度的概念,在指导原则中要求:“对于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应作进一步的研究,确定其来源,推测其可能的结构,进而判断该杂质对药物安全性的影响;对于在稳定性研究中产生的超过鉴定限度的降解产物也应做相应的研究。对于未超过鉴定限度的杂质一般不需进行结构研究。对于可能具有特殊的生理活性或毒性的杂质,则应进行结构确证和安全性验证。”  当时决定引入这一限度的一个基本考虑是因为杂质的毒性与其化学结构密切相关。对于含量较大的未知杂质,如果能通过一系列的药学研究确定其化学结构,则可利用已有的结构-毒性数据库,初步预测该杂质的毒性,从而为该杂质限度的制订提供依据,以充分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例如,法国药政部门就规定:对于可能具有致畸毒性的杂质,其每天摄入的剂量不得过1.5ug;对于有致畸毒性的杂质,其每天摄入的剂量不得过0.15ug,限度的要求更为严格。而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杂质的结构已知基础之上的。总之,随着我国药品研发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作为一个有远见、负责任的药品研发与生产单位,一定要顺潮流而动,不断为国人提供更多更好的药品,其自身也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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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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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姐怎么只是转帖而不发表下自己的看法?我们可是在洗耳恭听哦!
关于杂质的研究,杂质的安全性和毒理作用自然摆在第一位,这可关系到咱们的身家性命呀!马虎不得。
yata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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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cljjjyqx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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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典标准对有关物质的检查,相当多的系统适用性试验规定的繁杂纷乱,希望找到指导意见梳理下药典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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