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eewah 发表:
现在终于有点明白.据JIG-101A的B类物质描述,对于B类有害物质,需要用同种有害物质质量数除以产品或部品的总质量数,不超过0.1%。
根据REACH的第7条,“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质量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是不是这里的物品就是产品或部品?应该是吧。
假设一个产品质量为1公斤,产品中A材料含某种有害物质为1克,产品中B材料含这种有害物质为2克,此时,该产品中这种有害物质质量数为3克,含量为0.3%。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需要通报时,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方便计算出其中的有害物质质量,判断其是否超过1T/年/人。
是不是?楼主。
原文由 jeewah 发表:
这个概念是否可以扩展到物品中的所有物质,并不仅仅指SVHC物质。比如物品中某种物质,即使不属于SVHC物质,但如果能够释放,也是有可能需要注册的,这时候就需要计算吨位。一批产品到欧洲后,怎么评估这种物质的质量?当然是计算,计算的时候会将产品拆分后进行吗?不太可能。应该是要求产品的进口商或制造商提供该物质在产品中的平均浓度,称量产品的质量后进行计算,方便快捷。
可以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