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REACH法规/物品/包装

浏览0 回复11 电梯直达
jeew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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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otus_sum 发表:
原文由 jeewah 发表:
在欧盟指南里指出,物品是针对整体进行评估,无关均质材料或部件;同时又说包装需要按功能进行区分,一个产品的包装难道不是一个整体吗(虽然由多个部分组成)。
反之,对物品的整体的怎么定义?耳机和MP3是一个整体吗


那如果这个评估对象变更为所销售的整体,是不是可以削除jeewah的疑虑!

个人感觉还是这样,物品也好,整体也好,针对的是最终您所贩售的对象。如果你是MP3制造的终端商,并且你的产品销售的时候随附耳机,那么这个耳机和MP3就应该算作一个整体,反之,你卖你的MP3,我卖我的耳机,那么这个时候耳机和MP3应该无法算作一个整体,而是两个不同的整体,分开核算。

意思是说,如果进口商分别进口耳机和MP3,按两个物品,如果组合在一起进口,则算一个物品.
再谈包装,耳机与MP3组合在一起进口,耳机有塑料袋包装,MP3也有塑料袋包装,两种塑料袋应该是一致功能的包装,应该整体评估.
物品只按是否组合在一起,包装按是否组合在一起和是否一致功能.这样解释就比较好理解了.
so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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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eewah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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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指南里指出,物品是针对整体进行评估,无关均质材料或部件;同时又说包装需要按功能进行区分,一个产品的包装难道不是一个整体吗(虽然由多个部分组成)。
反之,对物品的整体的怎么定义?耳机和MP3是一个整体吗


那如果这个评估对象变更为所销售的整体,是不是可以削除jeewah的疑虑!

个人感觉还是这样,物品也好,整体也好,针对的是最终您所贩售的对象。如果你是MP3制造的终端商,并且你的产品销售的时候随附耳机,那么这个耳机和MP3就应该算作一个整体,反之,你卖你的MP3,我卖我的耳机,那么这个时候耳机和MP3应该无法算作一个整体,而是两个不同的整体,分开核算。

意思是说,如果进口商分别进口耳机和MP3,按两个物品,如果组合在一起进口,则算一个物品.
再谈包装,耳机与MP3组合在一起进口,耳机有塑料袋包装,MP3也有塑料袋包装,两种塑料袋应该是一致功能的包装,应该整体评估.
物品只按是否组合在一起,包装按是否组合在一起和是否一致功能.这样解释就比较好理解了.

耳机和MP3组合在一起进口,就按一个算?有没有出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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