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版RoHS生效,出口电子产品又增阻力
2006年12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行政法规办公室批准了加利福尼亚州执行RoHS(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法规(简称美国加州版RoHS),并且将DVD播放器增补到丢弃后可能成为有害废物的电子设备列表中,该法规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所涉及的电子产品”。至此,共有9大类电子产品被加州列入受管制列表,包括: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桌面显示器、彩电,装有对角长度超过4英寸的液晶显示器的手提计算机、彩电,等离子彩电和便携式DVD播放器。
但以下产品不在《电子废物再生法》管制之列:
1)属于汽车部件的视频显示设备;
2)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3)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灶具、洗碗机、房间空调器、抽湿机或空气净化机内的视频显示设备。
法案要求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其生产商每年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以说明电子设备特点,同时须于每年7月1日前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以说明以下信息:生产商名称及地址、上年在加州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数量、年内制造受管制电子设备所用的有害物质估计平均份量、年内生产商销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所含的可循环再造物料估计份量、证明生产商已采取手段设计可循环再造电子设备、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等等。生产商还须通过电话热线、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资料,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废弃旧产品,以及废弃旧产品如何循环再造。
法案规定,对于符合欧盟ROHS的电子产品可在加州出售,得到欧盟批准的可获豁免清单加州也认可,如产品由于一种或多种重金属超过规定最高含量,而被禁止在欧盟销售或提供销售的,那么任何人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提供销售该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