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委托检测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我公司于2008 年10 月20 日接到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8) 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212 号)。判决结果认定SGS 通标公司对绿蛙公司胶合剂产品的甲醛含量的检测过程及由此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任何不当之处,驳回深圳市绿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接受并同意法院做出的裁定与判决,并声明如下:
1. SGS 通标公司的实验室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按照 ISO 17025 标准所认可的检测机构,我们的测试程序及客户反馈的处理均按照相应标准操作。
2. 作为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公司,SGS 通标公司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的能力和资质,并深受全球客户的认可。SGS 通标公司将秉持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此声明由爱德曼公关代表SGS 通标公司发布,若有垂询,请致电:
爱德曼公关
洪颖 小姐
邮件:elsie.hong@edelman.com
电话:021-6193 7512
怎么没有解释具体内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