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须领“二代身份证”
12月1日,《饮料通则》将代替原有的国标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
《饮料通则》第一次把目前市场上售卖的饮料归为了11类,包括碳酸饮料类、果蔬汁类、蛋白饮料类、包装饮用水类、茶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风味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和固体饮料类。而在这10类中未能包括,又符合饮料定义的饮料制品全被归入第11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按照《饮料通则》这个新国标重新领取“身份证”,并不是一件简单、含糊的事,因为《饮料通则》对各种饮料的基本技术要求非常明确。比如,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标明原果汁或原蔬菜汁含量,果汁(浆)含量达不到10%%的饮料,今后均不得称为果汁饮料,同样,蔬菜汁饮料中的蔬菜汁(浆)含量也须大于等于5%%。同时,如是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清晰地标明“加糖”字样,如“加糖苹果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