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pizy 发表:
1.设备的期间核查应该是针对校准状态的,而不是功能。(但是如果功能都不正常,设备用都不能用,还谈得上校准状态吗?)
2.标准对开展期间核查的范围、周期、方法和要求都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是因为实验室种类和各自情况不一样,标准无法给出统一的要求。期间核查实际解决的是成本与风险的问题,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定哪些设备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周期多长,怎么做以及判定要求。
3.期间核查的范围:
3.1 重要、复杂的设备;
3.2 使用十分频繁的设备:因为使用过于频繁的设备发生问题的概率相对较大,并且发生问题后带来的后果也相对严重(例如可能导致大量检测结果无效),这种情况应缩短核查周期,必要时甚至缩短校准周期;
3.3 很少使用的设备:如果设备很少使用,比如几个月或者半年才使用一次,最好在每次使用前进行一次核查,因为很久不用也可能对设备状态产生影响。如果设备本身有维护保养要求,可以把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结合进行,例如每一个月或两个月维护保养一次,同时做一次期间核查。
4.期间核查不是校准,而只是两次校准间的检查,因此我认为对方法的精确度和要求都可以适当放低,只要实验室能通过核查保持对设备校准状态的信心就可以了。
5.只要实验室注意到了期间核查的要求并且做了一些这方面的工作,一般评审员不会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再去探讨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因为标准上也只是说“需要时”,除非认可机构的认可规则或指南性文件中有附加要求,否则“需不需要”完全由实验室决定。评审员也不一定说得清楚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 : )
呵呵,我们实验室接到通知,近期将会对实验室进行核查,看了大家的帖子,感觉受益匪浅.本人不才,试总结以下几点,望专家指正:
1.核查是在两次校准间的检查,目的在于对实验室运行完好与否的检查.校准的目的在于建立或升级实验室的检测系统,是系统的,全面的;核查相当于对参与实验过程的仪器设备的抽查,保证运行的正常.因此,核查应当不破坏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为好.
2.核查对象应当是有重点的,方法应当是经济的.
2.1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该缩短核查周期;长期不用的设备,应该保证在一个周期内有一次核查.至于范围,我认为只要参与了计量或者对定量有影响的均应纳入到核查范围中来.
2.1核查无须动用较大的人力物力,一般是设备使用者和设备管理者运用快速简洁的办法进行核查;但是,应该保证核查结果的准确和核查的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