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CNAS-CL02:2013检验程序的确认:实验室应对以下来源的检验程序进行确认: a) 非标准方法; b) 实验室设计或制定的方法; c) 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 d) 修改过的确认方法。 方法确认应尽可能全面,并通过客观证据(以性能特征形式)证实满足检验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注:检验程序的性能特征宜包括:测量正确度、测量准确度、测量精密度(含测量重复性和测量中间精密度)、测量不确定度、分析特异性(含干扰物)、分析灵敏度、检出限和定量限、测量区间、诊断特异性和诊断灵敏度。)
FDA GLP 法规21 CFR 第58 部分并未用到“验证”一词,但是依据58.113 中的要求,检查员需要检查验证研究记录:“应采用合适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其中“合适的”即意味着验证。并且FDA 的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指南中规定临床前毒理研究也属于验证范围;
FDA 关于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要求的法规21 CFR 320第29节中规定:用于体内生物利用度研究以检测体液或排泄物中活性药物成分或治疗成分检测的分析方法,或用于急性药理作用检测的方法,应证明其具有准确性和足够的灵敏度以及恰当的精密度,能满足体内的活性药物成分/治疗成分或其代谢产物的实际浓度的检测要求。
ICH 出版的指导原则,有些被成员国(如欧盟)写入法律,有些被国家权力机构(如美国FDA)推荐为指南。其中,最为重要的ICH 文件是活性药物成分的GMP 指南。在第12章中规定了方法验证的要求:应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收载于相关的药典或其他认可的标准参考文件中的除外。所有检测方法均应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实其适用性;实施分析验证的程度应能反映分析的目的以及活性药物成分的生产工艺状况;开始验证分析方法前,应考虑对分析设备进行适当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