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nbyzxs 发表:原文由 andyway 发表:
52種都控制了嗎?我們的材料只符合ROHS的六項控制物質。所以現在做起來比較困難。且我們是加工企業,不存在物質及中間體,只有物品,如,線材,DC頭之類的材料。現在我們不太清楚REACH如何執行。
(1)对于物品供应商来说,首先要识别和确认产品中是否存在“有意释放物质”。大多数加工类电子产品中是不存在有意释放物质的,只有少数产品,如针式打印机中的色带、喷墨打印机中的油墨等。如果确认不存在“有意释放物质”,企业就无需履行注册义务。
(2)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52种限制物质,在企业进行REACH相关性分析时是必须关注的。实际上,REACH 法规是对欧盟已有环境法规和指令进行的修订和整合。REACH 限制物质列表及欧盟各类环境指令都源自76/769/EC。REACH 附件XVII中的52类物质,及即将发布的SVHC列表中的物质,有许多已经有现成的法规指令进行了限制。如Pb、Cd等有RoHS指令,DEHP有2005/84/EC指令,PAHs有2005/69/EC指令,NP有2003/53/EC指令,As有2003/02/EC指令,石棉有91/659/EC指令,PCB有89/677/EC指令等。在REACH 法规限制物质中,如果某个法规对其中的某一个物质有了同样要求,则REACH 法规将对其豁免,并以现有的法规为准。
(3)如您所述,您公司如果只是出口象线材、端子这一类的物品,由于不存在有意释放物质,因此无需履行注册义务。接下来就要评估您的物品中是否含有大于0.1%、年出口量大于1t的SVHC了。如上所述,如果您的公司在此之前已对上述各类指令进行了应对,且供应商提供了符合上述相关的各类指令要求的检测报告,那么您的企业就无需履行通报义务了。否则就必须履行通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含量大于0.1%,是指该限制物质与整个物品的重量比,不是RoHS等指令中规定的每一中均质材料的含量比,从这一点上说,REACH法规要求要比其它种类要求的宽松一些。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供参考。
原文由 nbyzxs 发表:
我公司已与6月初完成了REACH预注册。
不知您的企业出口产品是属于物质、配制品,还是物品?
根据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发布的《“物品中的物质相关要求”的REACH指引》相关要求,不同的出口产品类别,企业应履行的REACH注册义务是不同的:
(1)REACH 将相关的产品分类为物质、配制品和物品:
a.物质:即单纯化学物质,超过1t/a 就必须注册。
b.配制品:即混合物,需要拆分开来,其中每种超过1t/a 的物质都必须分别注册。
物质和配制品的注册与是否有意释放无关,只考量量级。
c.物品:只需关注其中含有的有意释放的物质,若该物质量级超过1t/a,则需要注册。
(2)如果您属于物品供应商,则应承担以下义务:
a.REACH 注册义务:
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物品中的物质需要被注册:
-- 在正常使用和可预期的合理使用条件下被有意释放;
-- 该物质投放市场的总量超过1吨/年/注册者。
b.REACH 通报义务:
物品中的质量百分比超过0.1% 且总量超过1吨的高关注物质(SVHC)需要
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通报。
c.REACH 信息传递义务:
物品供应者应顺着供应链传递物品中含量超过0.1%的SVHC信息,而不论
该SVHC是否满足吨位要求,以保证接收者使用该物品时是安全的。
(3)您必须首先识别和确认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哪一类型,然后再确定应承担的REACH义务。需要指出的是:
a.REACH法规与欧盟现行的法规(如RoHS指令、包装指令、NP指令、PAHS指令、DEHP指令、PFOS指令、电池指令等)是一致的,如果您的出口产品中的各类有害物质符合了上述各类指令的要求,自然也就满足了REACH法规关于SVHC的要求,因而也就不需履行SVHC通报义务了。如果您的企业尚未完成上述指令的应对工作,则需要向供应商索取各类限制物质的检测报告,以证明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欧盟SVHC列表尚未公布,目前在应对REACH法规中应关注的有害物质除了上述各类指令中限制的物质之外,还应满足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列出的52种限制物质要求。
b.REACH法规中SVHC的含量(0.1%)是指该类有害物质与整个产品的重量
比,这一点与RoHS等指令中均质材料中含量比不同。
以上信息,仅供您应对REACH时参考。祝贵公司应对REACH顺利、成功!
我司是電子產品,屬于物品,但塑膠產品有移印,五金產品有烤漆及絲印,請問這些產品是否是“在正常使用和可预期的合理使用条件下被有意释放”的范圍。我的意思是有意釋放油墨、油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