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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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速冻面米


    88、速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般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89、对速冻食品的运输工具有什么要求?
    答: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90、东北地区部分速冻面米食品企业季节性生产,冷库是否必备?
    答:因为室外的气温是无法人为控制的,不能保证其温度在零下18℃以下,波动不超过2℃,所以必须具备冷库。


    91、豆腐皮包肉,木薯粉肉等速冻食品是否可以纳入“杂粮”制作的速冻面米食品发证?
    答:豆腐皮包肉,木薯粉肉都不是速冻面米食品。


    92、速冻面米食品生产其原料要按要求“清水清洗”,实际中,许多企业是将蔬菜浸泡在水池里,然后不断加水,让水溢出来,一边进行清洗,这样行不行?
    答:能达到流水清洗,保证将菜料洗净即可。


    93、速冻肉丸(以淀粉或小麦粉及肉为主要原料)是否纳入发证范围?假如企业标准参照速冻面米食品标准执行,可否纳入速冻面米食品申证单元。
    答:速冻肉丸不是速冻面米食品,不纳入速冻面米食品的申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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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膨化食品


    94、爆米花的必备生产设备如何掌握?
    答:要求膨化设备和包装设备。


    95、根据公布的发证产品目录,奶酒、烤馍片、薯条、薯片、奶片等应如何归类不太清楚。
    答:奶酒、烤馍片、奶片现还没有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以土豆粉作为原料按一定膨化工艺加工而成的薯条、薯片,属于膨化食品发证范围;用土豆直接切片并油炸等膨化工艺加工而成的薯类食品,如果产品质量能达到膨化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属于膨化食品,可以纳入发证范围。

    96、锅巴是否属于膨化食品?
    答:锅巴产品如果其生产工艺符合膨化食品有关工艺类型的要求,执行的产品标准和实物质量均符合膨化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就可以纳入膨化食品的发证范围。

    97、膨化食品发证检验中规定的非油炸型的可不检“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但有些企业膨化后加淋油程序,脂肪含量可达15%。建议:将细则发证检验要求改为:脂肪含量超过5%,时应检验“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    答:淋油型和油炸型都要检“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油炸型与非油炸型不能用脂肪含量来划分。


    98、天然果蔬片能否纳入膨化食品发证?
    答:不能。水果蔬菜脆片有专门的行业标准QB2067-1995《水果、蔬菜脆片》,所以不纳入膨化食品产品范围。


    99、由大米、或小米经膨化后再用糖浆粘制成的米糕或米糖属于膨化食品?
    答:由大米、小米、玉米等谷物经膨化工艺加工成体积明显增大的食品,然后加油脂、酱料糖或果仁等辅料夹心或涂成等工艺制成的酥脆食品,如果产品质量能达到膨化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或企业执行膨化食品行业标准,可属于膨化食品,可以纳入膨化食品发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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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在肉制品的复合磷酸盐(添加剂)检验过程中,由于检验方法规定将肉中、骨头中的磷均计算在内,肉制品中的复合磷酸盐容易超过标准的规定。我们认为复合磷酸盐的超标主要是原料肉或骨头中的磷含量过高造成的,并且饲料带入的磷在动物间存在较大差异。对复合磷酸盐应如何检验?
    答: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复合磷酸盐比较普遍,必须严格加以控制。在肉制品的检验过程中,可以将骨头(非可食部)去除后制样进行检验。原料肉中的磷含量过高,与饲料的配方有关,企业应选择含磷量低的原料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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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问:肉松类产品检验出淀粉含量如何判定?
    答:肉松类属于肉制品中的酱卤肉制品,主要包括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三种。肉粉松在加工过程中需要加入面粉,因此肉粉松产品中会含有淀粉。其他两种不得加入淀粉,发现加入淀粉的,判定产品不合格。
16、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同一个检验项目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依据哪个指标进行判定?
    答: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要依据要求严的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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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问:有一种传统工艺风干牛肉,它与SB/T10282-1997《肉干》里所说的牛肉干不同,类似于GB/T10283-1997《肉脯》里的肉脯工艺,但在形状、理化指标(水分)上与肉脯又有所区别。为保证传统口味,在生产过程中不能烤得水分过低(水分约在30%左右),所以在理化指标里的水分含量比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肉干、肉松、其他熟肉干略高一些,这种产品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这类肉制品不应该是肉干,应按熏烧烤肉制品审查发证。


    27、问:从产品和加工工艺看,腊鱼(需再加工食用)的加工工艺与腌腊肉制品基本相同;酱卤鱼(开袋即食)的加工工艺与酱卤肉制品基本相同。我们是否可以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或按照《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鱼干)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呢?
    答:可以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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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问:有些生产酱卤肉制品的企业,在滚揉时加入一定量的食用玉米淀粉,称其可改善肉制品的保水性,使肌肉组织内的水分被淀粉吸收固定,从而使肉变得柔软而有弹性,加入淀粉起到黏着和保水的双重作用。因酱卤肉制品没有淀粉要求,核查组对是否可以加淀粉把握不准。
    答: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产品,执行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和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该产品在生产加工时不得加入食用淀粉。发现企业使用了淀粉,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5、问:有些奶油生产企业不是用原料乳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基本生产流程生产产品,而是收集牧区零散个人加工点加工的奶油(属酸性奶油),经融化、杀菌、包装而成的,这种加工方法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答: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细则中规定: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设备和净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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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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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的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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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6)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国务院最近专门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问题,明确要求质检总局要全面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去年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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