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查机构变更办理 1、获准认可机构在发生下述任何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评定处: a. 获准认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检查工作范围及检测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d. 获准认可机构的联系人、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发生变更; e. 可能影响获准认可机构满足认可要求的能力的其他事宜。 2、获准认可机构发生上述变更时应提供的资料 a. 名称变更:提供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如机关、事业、企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同时需提供说明文件,简述名称变化的原因、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无变化等情况,并准确提供新的中、英文名称(注明原名称),交回原认可证书; b. 地址变更:需提供说明文件,变更后地址(中、英文)、新地址的邮编、联系方式,并简述变化主要情况、交回原认可证书; c. 新增授权签字人:填写《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该表可从CNAS网站下载),随附变更授权签字人的背景资料,如毕业证书、职称证明及相关培训证书; d.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需提供说明文件及相关的任职证明; e. 标准能力变更:填写《能力变更申请表》(该表可从CNAS网站下载),可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f. 自愿缩小认可范围、缩减授权签字人:需提供申请文件; g. 联系人、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发生变更:需提供书面的说明文件; h. 对于环境、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和其他可能影响认可能力的变化:需提供详细的说明文件。 3、对于上述情况的变更办理 a. 对于不涉及认可能力的变更(如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自愿缩小认可范围、缩减授权签字人(如授权签字人数量、授权签字范围)等变化,由评定处受理、备案; b. 对于涉及技术能力的变更,如标准、机构的地址、环境、设备、授权签字人变更,由评定处受理,转相关业务处处理;相关处根据情况可采取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提前进行复评审,或在定期监督或复评审时对变更部分进行核查,提出维持、缩小、暂停或撤消认可的建议; c. 对已认可技术能力无实质性变化的情况,评定处直接报秘书长批准;对技术能力有实质性变化的情况,报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秘书长批准;评定处根据秘书长批准的认可决定,向机构制发证书和/或发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