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如何看待“境外媒体称“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药监局否认”这一事件

浏览0 回复11 电梯直达
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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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问到,前一段时间有境外媒体报道说“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对于这种报道,作为炎黄子孙的我们,怎么看待这样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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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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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生产药品一定要取得合法资质,生产企业要取得许可证,生产的品种要取得批准文号,还要通过工商登记,这三者齐全才能够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国外的厂商、经销商一定要从中国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一般中国出口到世界上的药品,国外进口国要向经销商索取自由销售证书,这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中国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义务、有责任出具自由销售证书,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中国批准的,这个企业是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为什么经过这么多的关卡审核,为什么还会称“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li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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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排除国外敌对势力的污蔑问题。

其次,出口不出口放一边,国内真的是假药横行的:)

PS:欢迎上任~~~~~~
穿越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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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就是在找借口攻击中国,要知道当然英国大量出口鸦片到中国,对外称是福寿糕,称可以治一切病,算不算假药.
happyj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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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henyan1981 发表:
在中国生产药品一定要取得合法资质,生产企业要取得许可证,生产的品种要取得批准文号,还要通过工商登记,这三者齐全才能够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国外的厂商、经销商一定要从中国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一般中国出口到世界上的药品,国外进口国要向经销商索取自由销售证书,这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中国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义务、有责任出具自由销售证书,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中国批准的,这个企业是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为什么经过这么多的关卡审核,为什么还会称“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很多小国是不需要CPP或FSC的,API也可以从化工企业买。我同学的公司是代理做国际注册的,不做欧美和日本的业务,CTD文件里的数据都是她们自己编的。

我自己也做过菲律宾、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的注册。虽然对方政府要求出具CPP或FSC,但注册要求比我们国内地产品种的注册和进口注册宽松多了。尤其是吉尔吉斯斯坦,我们申报出口的品种的说明书还是请当地药政部门的官员翻译的,翻译水平那叫一个低啊,连我这个没学过俄文的人对照字典都能看出好多错来,最后还是找我们总部的一个乌克兰人翻译的。可想而知当地的关卡有多松。“这么多的关卡审核”只适用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li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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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经济强国也是建立在发展中、低国家人民的尸体上的..........
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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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的厂商可能跟国内的一些不法商贩相互勾结,购买的药品可能是地下工厂生产的,可能是窝点生产的,这种情况可能是有的。
2.国外的厂商不是从我们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原料和制剂,而是从化工厂购买化工原料,运到国外,用化工原料入药做成药品制剂投放市场。
3.英国《观察家报》等媒体报道“中国造的假药流入英国引起恐慌”,我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通过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核实,如果真有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会进行严厉查处。但是经过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证明这是虚假报道。
……
li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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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9〕9号)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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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惩治条令出台,百姓就有盼头了。希望真正做到位,给混乱的市场以冲击。
sx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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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怎么讲有他的目的,但一个事实不容否认,我们的假药劣药问题的确很严重,监管当局失职也是事实,不容否认
sx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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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危害的是中国人自己的身体健康,而且遗祸子子孙孙,有毒的东西富集在我们的身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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