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如何立法保障湖泊休养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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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试试"一湖一法"

曹俊

近年来,为湖泊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希望通过为湖泊立法来解决湖泊久病缠身的现状。怎样立法才能解决全国湖泊的治理困境?一部国家层面的湖泊法能否真正解决难题?

我国湖泊众多,成因各异,湖泊周边生态情况各有特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水文关系、流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产业结构以及排入湖泊中的污染物构成与数量各有差别,很难找到条件完全相同的两个湖泊。因此,在湖泊治理中,必须缜密分析、仔细诊断,要根据湖泊的不同特点综合考虑,因地制宜。

荷兰的Veluwe湖,有几平方公里大,上世纪70年代时曾蓝藻大量暴发,后通过换水和底泥疏浚,蓝藻得到遏制;1998年,南京的玄武湖也在蓝藻暴发的情况下,完成了全湖清淤,并灌入长江水恢复原水位。

可以说,玄武湖和Veluwe湖面积相近,采用了相同的方法治理,但玄武湖只在清淤后的两个月内湖水有明显改善,之后随着水温的升高,藻类又很快出现。西湖近年来也一直采用钱塘江水换水,换水频次高达一月一换,方保得一湖清水。同样的方法在面积相近的3个湖泊中出现了不同的效果,由此可见,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湖泊治理也没有完全相同的道路。

若仅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湖泊保护和治理法律,则很难兼顾不同湖泊的自身特点,难以涵盖不同湖泊的相应治理对策。

纵观国内外近年来的湖泊治理,失败的案例中各有各的教训,但成功的案例却有其相似之处。日本、欧洲和美国在成功的湖泊治理中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针对特定湖泊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办法,"一湖一法","一湖一策",正是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让众多湖泊重新焕发生机。

日本的琵琶湖治理可谓是湖泊治理的活教材。20世纪70年代,日本最大的淡水湖、重要的饮用水水源琵琶湖严重富营养化,其污染状况和我国的太湖、巢湖、滇池等淡水湖泊非常相似。

琵琶湖的治理从始至终都是在特别的法律、法规保障下进行的。日本于1972年颁布国家法案《琵琶湖特别法案》,启动了"琵琶湖全面发展计划";1977年,琵琶湖曾暴发了红潮,这又促使地方政府出台了《富营养化控制法》(1979年)。此外,日本各级政府还在清除琵琶湖中苯氯有机污染泥沙、苯氯排放等方面制定了近10部法律、法规。为控制工业污染,琵琶湖实行了严于日本全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健康有关的指标加严了10倍,污水管网的覆盖率超过了日本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

琵琶湖30年的治理成效显著,得益于其针对性的治理策略和多部特殊的专门法律。琵琶湖实施的特别治理方案和特定的、严格的污染控制标准,正是在特殊的法律保障下得以施展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许多湖泊治理的成功经验亦是如此。博登湖周边的德国、瑞士和奥地利3国早在1960年就成立了博登湖国际保护委员会,此委员会成立后就制定了《博登湖保护指南》和共同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和方案,对博登湖的水质改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为治理Apopka湖,佛罗里达州政府专门通过了《Apopka湖法案》和《地表水改善和管理法案》。我国云南和湖北近年来大力推进实施"一湖一法"的法规设计和管理思想,在湖泊治理实践中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怎样立法才能使我国湖泊摆脱久治难愈的困境?"一湖一策"已成共识,"一湖一法"已成必然选择。我们必须认识到湖泊治理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盲目照抄照搬已让我们尝到了不少苦头,"一湖一法"的方法也让我们初步尝到了有的放矢的甜头。希望各地在湖泊治理中认真调查分析,研究湖泊特点,把握污染规律,确定治理思路,分区研究,分类治理,为湖泊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彻底根治困扰我国湖泊多年的各类顽症。

立足实际强化地方立法

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王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成思

在现有的法律下,湖泊污染为什么仍然不能被遏制?针对湖泊保护的现状,应该制定怎样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湖泊以实现科学发展,让湖泊休养生息?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蓉副教授。

保护湖泊法律、法规有哪些?

王蓉说,我国现阶段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王蓉将现有的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概括为"一宪四法四例"。

"一宪"是指《宪法》。《宪法》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四法"是指《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四条例"是指《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河道管理条例》。

王蓉说,除了上述的法律、法规外,有些省、市也根据本区域的特殊需要,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如《云南省九大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湖泊保护办法》等。

湖泊立法、执法有哪些问题?

王蓉说,客观地说,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与湖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还是比较全面的,但为什么仍然不能遏制湖泊遭受污染呢?王蓉认为,既有立法自身的问题,也有执法问题。

王蓉说,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我将其称之为"七龙戏水"。水、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建设、规划7个部门,都各自从其专业性管理职能方面拥有某一方面的管理权,但湖泊是一个不同要素的综合体,其管理要遵循"分工基础上的统筹"原则,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只满足了分工要求,没有满足如何在分工基础上形成统筹的要求。

王蓉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立法虚置,不能产生较好实际效应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一个普遍原因。

应该如何为湖泊保护立法?

王蓉认为,制定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应遵循4个基本原则。

王蓉说,首先是贯彻利益衡平原则。调和湖泊保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实现和促进两种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应成为法律制度设计和构建的根本目的。

其次是尊重现有行政管理格局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要实现湖泊的统筹保护,必须在现有行政管理格局的框架下,探寻一种既能充分发挥现有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优势,又对既有利益格局触动最少、改革成本最小的统筹管理体制的配置方案。尊重现有行政管理格局,以增量控制实现分权的统筹是湖泊保护立法的基本前提。

第三是实施全过程保护原则。建立以规划为导向、以水资源论证为手段、以水质监测为依据、以取水许可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是湖泊保护立法的内在需求。

第四是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原则。

对于单独制定一部湖泊法,目前存在不同的声音。王蓉认为,没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专门制定一个《湖泊保护法》,但支持在地方层面,根据各地方特殊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湖泊保护条例。

王蓉认为原因主要有3方面:一是国家层面要解决的是共性、普遍性问题,而非特殊性、区域性问题;二是湖泊保护需要的"分工基础上的统筹"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很难突破,但在地方层面容易在管理体制设置上取得突破;三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格局,在提升和完善后,可以基本满足湖泊保护的需要。

国外有何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王蓉说,在制定湖泊保护的法规时,要注重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如何在用足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进行特别条款的立法。

针对湖泊保护立法,王蓉建议,湖泊保护应着眼于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注重水面与水质的统一;同时予以组织保障、管理保障和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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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区所有湖泊立法

《条例》出台前,武汉市围湖建设、填湖开发现象严重,中心城区只剩下38个湖泊,且污染严重。

吴述胜介绍,武汉当时虽然没有水源性缺水,但是水质性缺水问题已然显现,一些地方经常出现"水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认识到,制定一部湖泊保护的法律迫在眉睫。

杨向玲称,就湖泊保护立法来说,兄弟城市只有保护单个湖泊的地方性法规,但就城市区域内的所有湖泊进行立法,武汉还是第一例。

杨向玲介绍,制定《条例》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研,摸清了武汉在湖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实际规定一些管用的条款。

保护湖泊不被填占必须要有过硬的措施,否则难以遏制填湖。对此,《条例》规定"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俗称"三线")"。

"核心理念就是水的涵养,保护绿化用地,就是要让水土交融。"吴述胜称,这一规定当时在全国还属超前的,"现在看来,当时的一些规定是可行的、科学的。"

谁来保护湖泊?"多龙管水,多龙管湖",过去曾是江城的一大怪状。怪的结果便是谁都说管,谁都不管。《条例》对此进行了明晰: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区水务局)负责全市及本辖区内湖泊的保护、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制度保障

"封杀"填湖和占用

填湖和占用湖泊令人深恶痛绝,《条例》有针对性地推出强硬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湖泊的勘界立桩对防止填占湖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条例》规定,随后一年,武汉市水务局对中心城区27个湖泊地形图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完成中心城区27个湖泊保护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对中心城区27个湖泊勘界立桩,标明湖泊范围和责任单位;制作并埋设1800个湖泊景观碑、界碑、水域桩。全部界桩采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进行界桩的坐标测定。

吴述胜回忆道,有一次,某湖泊沿线单位偷偷把界桩移了一米。可别小看这一米,有很大一块湖面就会被分割出去。但是,GPS卫星很快发现了这一改动,有关部门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成效

遏制违法填湖势头

《条例》对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设立表彰、奖励制度,激发了市民关注水环境的积极性。《条例》出台后,水务部门每天接到大量市民举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对《条例》进行评估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条例》具有针对性,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遏制住了违法填湖的势头。"

可将现有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制定在湖泊法当中

立法应有独到方法和机制

常纪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境法专家、教授

◆本报记者李成思

湖泊水资源是陆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但目前我国的湖泊水资源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湖泊环境立法现状如何?应该怎样建立健全法律规定保护湖泊?记者近日采访了曾经参与《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境法专家常纪文教授。

现状现有法律已涵盖湖泊保护

湖泊是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重要资源,但目前我国湖泊面临着泥沙淤积、水面退缩、沼泽化、盐化、富营养化等诸多问题。

那么,湖泊环境立法现状如何?常纪文回答说,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湖泊保护。湖泊有别于河流和地下水的环境问题特性,如水土流失造成湖泊面积缩小、湖床抬高、调蓄能力下降等,已分别被《环境保护法》等现有法律所涵盖。就是说,从国家立法的层次看,大多数基本的湖泊水资源问题和水环境问题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或者通过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

常纪文说,不过,也不排除一部分湖泊具有特殊的生态功能和使用用途,具有现行立法所不足以解决的特殊环境问题。这就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大多数湖泊的水量、水质和水资源的使用状况不容乐观,一些地方的湖泊水污染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社会各界在关注湖泊水资源管理问题时,把矛头对准立法不完善。

常纪文提到,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湖泊法。现在也有各种声音呼吁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湖泊保护法律,有人认为要制定湖泊法,也有人认为要制定与之相关的河流法,如长江法、黄河法等。

他认为,我们不能一出问题,就说法不健全。现在的立法资源很宝贵,因此最现实的法治措施是要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好,实施好。像美国联邦就没有制定联邦层次的综合性湖泊法,美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水资源保护等法律中就涵盖了湖泊保护的内容。

常纪文建议,制定一部湖泊法是可以的,但在制定之前要考虑好,应该将现在《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解决不了的湖泊保护问题,制定在《湖泊法》当中。

他解释说,每部法律要有它独有的立法目的、独到的规制方法和机制,如果缺乏这一点,那么这部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就不足了。

管理正视湖泊与河流、地下水的区别

由于城市湖泊本身具有的面积较小、水流动性较差、人类活动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其自身的生态相当脆弱,易破坏不易治理。

常纪文提出,要解决我国的湖泊问题,应禁止围湖造田,过度围垦往往会损害湖泊自然资源,破坏湖泊生态环境和调蓄功能。要防止湖泊富营养化,湖泊与河流不同,相对较为封闭,污水或地表径流中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一旦流入湖体,就会长期滞留于湖体内。

常纪文说,湖泊和河流不同,湖泊与河流的规划也应该不同。应该考虑到湖泊的特殊性,细分湖泊与河流、地下水的区别,发挥规划在湖泊保护中的作用。此外,湖泊管理体制应该不同,湖泊水资源的管理需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法律未明确的特殊性专门或者综合机制来解决,不能简单地套用到河流、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之中,如可以在湖泊周围一定区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禁止在湖泊周围一定区域设立餐饮企业等。另外,湖泊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他建议,国家可针对一般情况制定《湖泊法》或者《湖泊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条例》,各地也可针对本地湖泊的实际自然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法规或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建议地方立法应注重解决科学规划和规划协调问题

常纪文认为,湖泊污染问题为什么难以解决,到底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这值得我们好好思索。

常纪文说,其实,湖泊污染问题不都是法律的问题。当前,应把现有的法律实施好。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如果要制定专门的湖泊保护规定,可以考虑根据太湖的污染防治立法经验和一些新机制,在《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之内,制定一部湖泊保护条例。

常纪文建议,为促进湖泊水资源管理立法,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以在制定专门性的湖泊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特殊义务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在现有立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自由裁量权幅度内明确或细化处罚的标准,可以规定现有的环境立法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量标准。

一些地方结合环保新形式和国家的新政策、新要求,正在抓紧湖泊水资源管理立法。那么这些立法如何才能达到应有效果?

常纪文认为,地方在进行湖泊立法时,首先应解决科学规划和规划协调的问题,即应解决湖泊水资源管理规划和其他规划特别是环境规划相衔接的问题。其次要解决湖泊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防洪制度的一体化或者相互协调问题,解决部门立法"打架"和立法空白的问题。再次,要解决区域之间的环境法实施监督问题,防止区域联动机制在实施中虚化。最后要解决湖泊周围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问题,通过经济激励措施来督促区域治理污染保证湖泊的水质量。

常纪文说,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要建立综合管理或者协调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问题,防止监管效果低下的现象。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的污染防治投资和受益机制,解决湖泊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此外,要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破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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