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展望世界】节能机制专题——欧盟节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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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新能源政策

欧盟能源政策和节能工作的主管机构是欧洲委员会能源和运输总司。
    欧盟由于石油和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相对匮乏,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方和第二大能源消费方,能源有一半左右需要进口。近年来,石油价格猛涨以及一些产油国局势不稳,促使欧盟国家重新审视其能源政策。为摆脱对传统能源及进口的过度依赖,欧盟新能源政策主张“开源节流”,并设立了从2006年起到2020年实现节约能源20%的目标。新能源政策重在建成欧盟统一的能源市场,促进竞争,保障能源安全和可持续性。
    为实现2020年前完成节能20%的目标,欧盟新的节能法案将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全部汽车、电子产品等都必须符合更苛刻的节能标准,电视机待机装置、电脑、热水器等耗电产品也将成为该法案的关注重点。另外,欧盟还采取一系列相关行动,包括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达到《京都议定书》标准等。

1. 获得可持续发展、有竞争力和安全能源的欧洲战略的能源政策绿皮书
    2006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对外正式公布了《获得可持续发展、有竞争力和安全能源的欧洲战略的能源政策绿皮书》(COM(2006)105)。绿皮书确定了能源领域优先发展的六个方面:
建成欧盟能源内部市场;
确保能源内部市场的供应安全;
致力实行更加可持续发展、更加有效、更加多样化的能源政策;
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暖;
实施能源高新技术战略,使欧盟相关企业在技术领域位居世界前列;
实行共同对外能源政策,确保能源安全,使能源外交成为欧盟对外关系的重点之一。

2. 能源效率行动计划
    2006年10月19日,欧盟发布了《能源效率行动计划》(COM(2006)545)。该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节约能源20%目标的具体步骤,覆盖了建筑、运输和制造等行业的75项具体措施,包括推出更严格的电器节能标准,以及推广节能住房、节能汽车和节能灯具等。行动计划将在今后6年内实施,从家用冰箱、空调到工业用抽水机和风扇,欧盟将对各类耗能产品规定最低能效标准,并辅以定级和标识制度,今后一些能效差的产品将很难在欧盟市场上立足。行动计划还提出了10项关键政策,包括升级电器产品的环保标签、修改汽车排放标准、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的投资、提高发电效率、推广节能出租车及其他鼓励措施。
    行动计划还分领域提出2020年前的节能目标,如家庭能源使用效率提高27%、工商企业提高30%、交通行业提高26%、制造业提高25%。据估计,如果目标得以实现,欧盟每年能减少石油进口3.9亿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7.8亿吨,节约资金1000亿欧元。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对欧盟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可以节能、减少气候变暖,而且可以抑制能源消耗,减少对外能源的依赖。

二、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

1. 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欧盟能源政策在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在上世纪70年代,其重点是确保安全供应,而当前的能源政策重点转向环境保护,更多地利用对环境友好的可再生能源。现在,欧盟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已被提升到战略的高度。
    欧盟(以2002年之前入盟的15国合计)一次性能源来源的构成情况是:石油占41%,天然气占22%,核能占15%,固体燃料占16%,可再生能源占6%。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内部构成情况是:生物质和废弃物发电占63.6%,风能1.4%,地热能3.6%,水力发电31%,太阳能0.4%。可再生能源最重要的应用是在发电领域。
    根据1997年欧盟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白皮书》,201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是占整个能源的比重达到12%。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为欧盟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008年1月23日,欧盟发布《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议案》(COM(2008)19),旨在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以及在欧盟的使用。

2. 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
    欧盟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文件,主要有4种类型:
    (1) 《能源政策白皮书》,其中包含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论述;
    (2) 《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及其《行动计划》;
    (3) 《能源供应绿皮书》,一般在出版白皮书之前出版,在某种程度上主要是征询各成员国意见的文件;
    (4) 欧盟指令,欧盟指令是指导各成员国立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定比较具体。涉及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欧盟指令主要有:
2001/77/EC,关于在内部电力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指令;
2003/30/EC,关于在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燃料的指令;
2003/96/EC,关于能源产品和电力的税收的框架的指令;
2003/54/EC,关于电力市场规则的指令。

3. 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做法
    (1) 确立清晰的发展目标:欧盟在2001年10月颁布的2001/77/EC指令中明确规定,欧盟电力行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将由1997年的13.9%上升到2010年的22%;并根据各国具体国情,进一步规定了各成员国电力行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2) 设立支持计划:欧盟通过计划拨款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3) 实行优惠政策: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实行优惠政策,差别在于所实行优惠政策的类型不同以及优惠的程度不同;
    (4) 原产保证措施:2001/77/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以客观、透明和无歧视的原则,使得到“绿色证书”的电力供应确实来源于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5)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2001/77/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措施,简化与可再生能源生产有关的行政审批程序,使中小型企业也有机会从事清洁能源的生产;
    (6) 确保方便接入:鉴于电网由传统能源供应商建立和垄断的现状,欧盟有关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有关当局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方便进入电网,各电网运营商不得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置过高的入网费等进入壁垒;
    (7) 定期检查与评估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白皮书》,欧盟要求定期(每3年一次)对其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各成员国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情况,已采取、拟采取的政策措施,贯彻欧盟有关指令的情况等,用以推动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
    (8)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欧盟注重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各成员国采取的手段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比例法(配额制)。固定价格法,指国家给可再生能源发电确定一个优惠的上网价格,而发电量的多少由市场决定;固定产量比例法,指国家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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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欧盟的热电联产

1997年,欧盟开始实施热电联产战略。在各成员国热电联产既有成绩的基础上,2004年欧盟颁布了促进热电联产的2004/8/EC指令(关于在内部能源市场促进热电联产以及对指令92/42/EEC的修订),进一步促进工业和商业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有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2月21日之前实施该指令。根据该指令,到2010年,欧盟来自热电联产的发电占总电力的比重将翻一番,达到18%(按1994年9%的比例计算而来)。该指令特别指出,来自热电联产的电力将同可再生能源发电一样,各电网运营商必须为其联网提供“接入”服务。在欧盟若干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中,促进热电联产是提高电厂能效的重要手段。
    欧盟在促进热电联产的2004/8/EC指令中,除介绍热电联产原理外,还进一步分析了欧盟目前热电联产发展的优点和障碍,督促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政策、规范和发展评估体系。
    热电联产原理:热电联产是既产电又产热的先进高效的能源利用形式。发电时产生的废热以热水或蒸汽的形式被利用。热电联产装置由汽轮机或燃气发动机驱动,以天然气为最主要能源,再生能源和垃圾也可以作为燃料来使用。与传统发电厂里蒸汽直接由烟囱排出相反,热电联产首先使废气冷却,热能通过热水循环或蒸汽循环释放出来,已冷却的废气再通过烟囱排出。热电联产装置的能效最高可达90%。其过程更加环保,因为燃烧天然气比燃烧石油或者煤释放的二氧化碳和氮气要少。热电联产的进一步投入预计会使欧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到2010年减少12700万吨,至2020年减少25800万吨。
    热电联产可以节约能源,有效地促进能源供给安全。各成员国还拥有热电联产发展的巨大空间。这项技术有如下优点:热电联产设备紧邻用电地区,从而避免了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加大电厂间的竞争;有利于促进新企业的建立;可以为偏远地区供电。
    目前热电联产实施的主要阻碍是:对电力垄断的控制不够;对地方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支持不够;电力市场的自由化不够完善;不利的政策性的秩序框架;缺少欧洲统一的电网接入规定。
    欧盟成员国有责任证明各电厂产出的电能来源,证明内容如下:燃料的热值,随电产出的热能的利用以及发电的时间、地点;产自热电联产的电量;燃料的节省(指令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以热电联产效率参考值为基础,证明电能的高效热电联产产出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电过程)。成员国要分析高效热电联产的投入潜能,并对高效热电联产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评估。第一次评估最迟在2007年2月21日,之后每4年评估一次。成员国或主管部门还要评估其相应的法律框架及批文程序。评估旨在:促进热电联产分布,使其能满足供热需求,从而避免分离的供热生产;减少法律方面或其他方面的障碍;管理层的程序要简便、快捷;确保规章客观、透明、不被歧视。
    2006年12月21日,欧盟就2004/8/EC指令作出了制定不同热电联产的协调效率参考值的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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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节能

1. 欧盟建筑节能指令

    欧盟是当今世界仅次于美国的能源消耗大户,其中建筑能耗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1年欧盟25个成员国的建筑能耗已占欧盟总能源消耗的41%,其中居住建筑能耗占建筑总能耗的2/3,公共建筑能耗占建筑总能耗的1/3。欧盟建筑能源的最大消耗是采暖空调,其能耗占到居住建筑能耗的70%、公共建筑能耗的50%。近年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陆续颁布了有关建筑节能的一些指令,这些指令有: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91/EC,建筑能源性能》:规定欧盟成员国在2006年1月4日前开始贯彻实施建筑节能新措施;
《理事会指令第93/76/EEC,通过提高能源效率(SAVE)来限制二氧化碳排放》;
《理事会指令92/42/EEC,关于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器的能效要求》:该指令属于新方法指令;
《理事会指令89/106/EEC,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的协调与统一》:该指令属于新方法指令;
《理事会指令93/68/EEC,对指令87/404/EEC(简单压力容器)、88/378/EEC(玩具安全)、89/106/EEC(建筑产品)、89/336/EEC(电磁兼容)、89/392/EEC(机械)、89/686/EEC(个人保护设备)、90/384/EEC(非自动称重设备)、 90/385/EEC(有源可植入式医疗器械)、90/396/EEC(燃气设备)、91/263/EEC(电讯终端设备)、 92/42/EEC(热水锅炉)和73/23/EEC(低电压设备)进行修改31993L0068》:该指令为新方法指令。
    其中,2002/91/EC指令从建筑节能的诸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对策,建立了建筑节能相关的制度体系。

2. 建筑最低能耗标准制度
    2002/91/EC指令规定,成员国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根据建筑能耗性能计算方法确定出建筑能耗性能的最低标准。在确定最低标准时,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以及不同类型的建筑可以区别对待,但要考虑到一般的室内空气环境、当地的具体条件、某种特定功能的建筑和建筑寿命等因素,以免出现负面影响。按照标准要求,要采取间隔期少于5年的定期检查制度,如果建筑技术发展,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
    (1) 新建建筑(New buildings)
    对于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新建建筑,成员国在施工前要考虑诸如热泵、热电联产、区域供热或制冷,分散式可再生能源供应系统等备选系统方案,并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保新建建筑达到能耗性能的最低要求。
    (2) 既有建筑(Existing buildings)
    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既有建筑进行重大改造时,成员国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技术、功能和经济可行的范围内提高建筑能效,达到最低能耗标准的要求。最低能耗标准可以针对整栋建筑物确定,也可以针对改造的系统或者某些需要在—定期限内改造的部分确定,但目标都是为了全面提高建筑能效。
    (3) 有关说明
    以下几种类型的建筑,欧盟成员国可不采用建筑最低能耗标准制度:
作为某种特定环境的一部分或由于特殊建筑学或历史意义而受官方保护的建筑和纪念性建筑;
用于膜拜或宗教活动的建筑;
计划使用期少于2年的临时建筑、厂址、车间、能量需求少的非居住农业用房,或是在国家级能耗协议中允许的非居住农业类建筑;
年使用时间少于4个月的居住建筑;
总使用面积少于50 m2的单幢建筑。

3. 建筑能耗性能证书
    2002/91/EC指令要求,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应颁发能耗性能证书(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e),有关管理机构要对获得证书的建筑物及其内部使用的锅炉及空调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价其节能情况。为了确保建筑能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指令对建筑能耗性能证书做了以下规定:
    (1) 成员国要确保在建筑物竣工、出售或出租时,可以向房主或由房主向买主或租房者提供—份建筑能耗性能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0年。对于共有供热系统的公寓,可进行整个建筑的一般认证,或参照同一公寓内某一套有代表性的住宅进行评估,整栋建筑使用统一能耗性能证书即可。
    (2) 能耗性能证书要有参考价值,比如应包括现行的标准和指标,以便用户对比评价建筑的节能效果,证书中还应包含改进能耗性能的建议。能耗性能证书只限于提供信息,任何与证书结果有关的法定程序或其他方面要根据国家法规来决定。
    (3) 成员国要采取措施保证使用面积在1000 m2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能耗性能证书应放置在公众比较容易看到的位置。若条件允许,可以将推荐的和实际的室内空气温度和其他相关的空气参数列出。

4. 建筑运行节能管理
    为了加强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仅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系列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技术导则,整个欧盟还成立了节能指导委员会,来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求各成员国对锅炉、空调系统等实行定期检查的制度。
    (1) 锅炉检查(Inspection of boilers)
    2002/91/EC指令规定,对于使用非可再生燃料(液体或固体)、额定输出效率为20 kW~100 kW的燃烧锅炉或使用其他燃料锅炉的成员国,要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对于额定输出效率大于100 kW的锅炉应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燃气锅炉的检查可延长到四年一次。对于额定输出功率超过20 kW,使用期超过15 年的供热装置,成员国要制定必要的措施,建立对整个系统的—次性检查制度。专家在对锅炉效率、锅炉容量与实际供热需求匹配情况进行评估后,要向使用者提供锅炉的更新建议,供热系统改造建议以及备选解决方案。
    (2) 空调系统检查(Inspection of air-conditioning systems)
    成员国要建立对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 kW的空调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的制度。检查应包括对空调系统效率、空调额定负荷和实际制冷需求匹配情况,同时应向用户提供空调系统更新或改造的建议以及备选方案。

5. 建筑节能监管
    建筑节能监管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欧盟主要通过独立专家制度、审查制度和信息服务体系等措施,不断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1) 独立专家(Independent experts)制度
    成员国要确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或可信的独立专家,或者受国企或私企委托的专家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建筑认证、锅炉检查和空调系统检查等工作。
    (2) 审查(Review)制度
    欧委会需要在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实施中取得的经验对欧盟指令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使用面积小于1000 m2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补充措施建议,也可就进一步发展建筑节能措施的综合激励政策提出建议。
    (3) 信息(Information)服务
    为了健全和完善建筑节能信息服务体系,欧盟成员国通过及时发布各类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信息,为用户及社会各阶层提供全方位的节能信息服务等措施,不断推进建筑节能信息服务的能力建设。

6. 建筑节能标准组织
    目前,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负责制定建筑能源性能方面的标准,标准制定过程由CEN技术局BT 173工作组(建筑能源性能项目工作组)监管。CEN以下几个技术委员会(TC)涉及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工作:
# CEN/TC 89 建筑热性能和建筑组件标准技术委员会;
# CEN/TC 156 建筑通风标准技术委员会;
# CEN/TC 169 日光灯和照明设备标准技术委员会;
# CEN/TC 228 建筑加热系统标准技术委员会;
# CEN/TC 247 建筑自动控制和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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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21:50:10 Last edit by tanghuizh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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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源效率要求

1. 欧盟电器产品能效管理框架
    根据国际能源署(IEA)对成员国的统计,家用电器及办公设备每年能源消耗量约占最终电力消费的四分之一,能源效率标识和能源效率要求措施,是在不降低产品使用功能、品质、安全及运行成本等特性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总消费量的最有效的方法。
    在电器产品能源效率管理方面,欧盟既有强制性的措施,也有制造商自愿性的行为,几种管理制度并存,其管理框架如下图。强制层面主要是欧盟推行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和最低能源效率要求制度;自愿层面可以分为制造商工业界的自愿协议和政府推动的自愿性计划,包括自愿性能效电器集团标签、欧盟节能自愿协议和欧盟能源之星等。



2. 欧盟能效标识制度
  欧盟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采用分级比较标识,引导和指导消费者购买高效率的产品。依据欧盟理事会1992年9月22日第92/75/EEC号关于家用电器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标识及标准产品信息显示的指令和针对具体产品的特殊要求的一系列欧盟能源标识实施指令,各欧盟成员国对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八大类家用电器产品实行强制性能源比较标识制度,在销售这些产品时必须要附有标识以显示相关的能源与资源使用情况。具体产品的标准和标识的详细说明分别在1992年后续颁布的各个产品指令中,相关指令如下:
欧盟理事会92/75/EEC指令,家用电器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标识及标准产品信息显示
委员会指令94/2/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电冰箱、冷冻箱及其组合箱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2003/66/EC,对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电冰箱、冷冻箱及其组合能源标识的指令94/2/EC进行修订
委员会指令95/12/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洗衣机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95/13/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滚筒式干燥机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96/60/EC,实施欧盟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组合洗衣干衣一体机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97/17/EC ,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 中的家用洗碗机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1999/9/EC,对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家用洗碗机能源标签的指令97/17/EC进行修订
委员会指令98/11/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灯具能源标签
委员会指令2002/31/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空调器能源标识
委员会指令2002/40/EC,实施理事会指令92/75/EEC中的家用电烤炉能源标识
    欧盟能效标签通过不连续的性能等级体系为产品建立明确的能效等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能耗、运行成本、能效或其他重要特性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时,可将能效与价格、可靠性、便携性和其他一些特性一同考虑,并且可与相似产品的能耗性能进行比较。欧盟能效标签采用白色背景,黑色字体。除了标明能源消耗量外,每种家用电器按能源效率水平的高低采用A~G七级分级标识,A级能源效率最高,G级能源效率最低。7个等级分别以条形形式排列于标签上,A位于最上端、最短、表示耗能量最少,G排最下端、最长、表示耗能量最多。7个等级分别用7种不同的色彩表示,A级(绿色)表示产品属于绿色环保型产品,G级(红色)表明产品属于红色危险型产品,B~F级颜色介于二者之间,用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等级的能耗,能直观形象的显示能量消耗水平和能源效率。欧盟能效标签示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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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21:48:23 Last edit by tanghuizh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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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能效标识要求采用制造商为主体的法规符合性管理制度,由制造商按照指令和相应协调标准要求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评定,准备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符合指令的声明,声明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在产品上使用指令规定的标识。能源标识格式基本统一,但具体内容根据产品有所不同,在实施指令中对标识和卡片必需提供的信息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针对制冷产品消耗电能对环境造成的主要影响因素,欧盟家电制造商合作组织、政府及相关家电制造商就新的制冷产品的能耗标准进行讨论,于2003年发布修改后的欧洲标识,在现有的标识等级基础上另外增加两个新等级(A+/A++)。行业协会组织还单方面承诺,到2004年逐步淘汰C级或更低能效的电器,到2006年产量加权平均能效达到略高于当前A级的水平。同时,在欧盟,行业协会组织及政府每年将评出本年度的冰箱节能冠军产品,部分国家政府还对节能的冰箱产品的销售给予财政补贴,所有这些措施,促进了整个制冷产品行业向更高的节能目标发展。
    欧盟通过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已经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通过市场效果的评估发现,冷藏箱和冷冻箱的年均能效从1992年到1994年提高了6.0%,从1994年到1996年,又提高了4.5%。1991年到2000年在欧洲所销售的冷藏箱和冷冻箱累计能量消耗比未作标识前降低了16%,到2020年预计能够达到21%。据计算,2000年节电量达到85亿度电/年,2010年将达到260亿度电/年,到2020年将可能达到350亿度电/年,这相当于1995年欧盟全部电力消耗量的1.7%。另外,对电器的整个使用寿命而言,每个家庭将节约大约495欧元,若按欧洲联盟的水平计算,用户的节能量到2020年可望达到46亿欧元/年。

3. 最低能源效率要求
    欧盟最低能源效率要求是指规定产品能源性能的程序或法规,规定了产品必需达到的最低能源效率指标,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以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低效率产品进入市场。能源效率要求指令针对具体产品,属于新方法指令。在产品满足能源效率要求指令和产品适用的其他新方法指令后,产品加贴CE标志。
    与强制性能效标签计划类似,最低能源效率要求由一系列欧盟指令组成,它要求某种类型家用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最低标准的能耗要求,否则不得生产与销售。欧洲1992年采用了强制性能源效率要求的家用燃气/燃油热水器标准,1998年1月生效;1996年9月欧盟正式批准关于电冰箱的最低能效要求的指令,该指令于1999年9月实施;2000年9月,欧盟颁布荧光灯整流器最低能效要求的指令,对荧光灯整流器引入强制性的能源效率要求。
    欧盟最低能效要求相关指令如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5/EC,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96/57/EC,家用电冰箱、冷冻箱和组合箱的能源效率要求
理事会指令92/42/EEC,关于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器的能效要求

4. 欧洲能效电器集团标签
    欧洲能效电器集团标签(GEEA Label)属于自愿保证标识。欧洲能效电器集团(Group for Energy Efficient Appliances,GEEA)是一个由欧洲国家能源机构和政府部门所组成的论坛,目的是与工业领域一起促进消费电子和办公设备的能源效率。在1991年开始电冰箱的研究,形成了欧洲电冰箱能源标签的基础,到2000年5月,GEEA发展成为一个基金会,在2001年6月更名为能效电器集团。GEEA主要任务是制定GEEA标签标准和维护标识的电器产品的数据库,并将增加标识产品的范围,促进能源节约。目前GEEA标签在瑞士、丹麦、荷兰、德国、瑞典、奥地利、芬兰、法国使用,使用时制造商需注册申请,涉及到标识准则的能耗和其他信息由制造商自我声明。GEEA能源标签的标志见下图:


GEEA标签涵盖的产品广泛,包括:电视机;视频设备(DVD、VCD);视频记录设备;机顶盒;音频设备;电池充电器;节能设备;个人计算机;工作站;显示器;打印机和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设备;无绳电话和移动电话;宽带设备

5. 欧盟节能自愿协议
    欧盟的节能自愿协议属于自愿性的节能计划。其中一种是由政府与工业界联合推进、采用自愿性磋商协议的方式来提升电器产品的能源效率的自律性行业协议,自律性的行业协议是产业界为节能而实施的自律行为,通常在产业界与政府之间签署节能自愿协议。欧盟鼓励自律性行业协议,因为它往往是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替代或先导。自律性行业协议在荷兰、挪威、瑞典等国家实施比较成功,并且协议内容不断得到升级。其中“电视和盒式录像播放机待机损耗协议”与“家用电冰箱和洗衣机协议”被认为是实施效果最好的两个协议。
    在欧盟,节能自愿协议不是对某一产品型号设定强制性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而是就平均能耗量的减少设定一个总体目标,由欧盟委员会与有关的行业协会达成。如1997年达成的洗衣机能效自愿性协议设定的目标是2000年底新产品的平均能耗量在1994年的基础上减少20%。目前,欧盟委员会已与欧洲家用电器制造商联盟和欧洲消费性电子产品制造商协会就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音频设备、录像机等6类产品实施了能效方面的自愿性协议,并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
    另外,各国政府也跟不同的企业和公司签署节能减排协议,并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实施清洁生产。在英国,政府首先与行业协会签署自愿减排协议,根据气候变化协议来确定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对达到和完成任务的单位减免气候变化税,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自愿减排协议。自愿性节能减排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不仅取得良好的节能环保效益,还取得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些收益主要有:鼓励采用系统有效的方法,提高能效,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带来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提升节能与环保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允许公司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理的技术方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形成灵活有效的政府和工业部门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6. 欧盟能源之星
    欧盟的自愿性节能计划中有一种是由政府出面推进的自愿性能源效率计划,如针对办公设备的欧盟能源之星计划。
    欧盟委员会与美国环保署于2000年12月达成能源之星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进行了再修订。根据协议,欧盟设备制造商经过注册申请可以自愿使用能源之星标志。在2006年12月签订的新的协议中,欧盟希望在今后的三年能够节电最大达到30亿度。欧盟的能源之星计划由欧盟能源之星委员会负责执行,该计划促进了能效产品的销售。欧盟能源之星相关法规和决定如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2422/2001 ,关于欧共体办公设备能效标识计划
#2001/469/EC
#欧盟委员会决定2003/168/EC,关于设立欧洲共同体能源之星委员会
#2006/1005/EC
    欧盟能源之星为自愿性保证标识,涵盖的产品包括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设备。欧盟能源之星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分销商、进出口商以及零售商以自愿的方式,向欧盟委员会申请“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签,以标识其产品满足或超过有关的节能标准。目前,欧盟“能源之星”标签主要标识在办公用品领域,但有越来越多的家用电器生产商也积极参与到这场自愿活动中来。
    在欧盟,政府部门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这些主要集中在办公设备、政府大楼以及公用车辆等几个主要用能方面,各成员国政府在加强企事业单位和普通市民节能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政府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与管理。欧盟各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公共财政资金到节能领域,公共财政支持节能已经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其中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内容主要由欧盟采购指令来规范。而欧盟各国实施绿色采购时,具有明显环保效益的节能标识产品通常是首先被纳入考虑的采购项目中,欧盟的能源之星计划在自愿的基础上促进了政府采购节能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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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EuP)

1. EuP指令概况
    2005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EuP指令)。EuP指令作为集成产品策略框架的一部分,考虑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循环周期对资源能量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对耗能产品提出了最低能效标准框架性政策,通过强化生态设计改善产品的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
    EuP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根据欧盟EuP指令条文内容所示,原则上包括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生成、转换及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不包括运输工具),以及用于装入耗能产品中、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产品消耗的能源包括电能、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
    该指令生效后,欧盟委员会对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的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室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提出了环境化设计的实施指南。
    该指令的提出旨在创造一个完整的法规架构,作为产品环境化设计的基础,并希望由该指令达到以下四个主要目标:
确保EuP在欧盟地区内部的自由流通;
提升这些产品的全面环境绩效,以保护环境;
有助于能源的稳定供应,并提升欧盟经济体的竞争力;
保护工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2. EuP指令的符合性评估
    耗能产品在上市及使用前,其制造商或制造商的授权代理人应确保该产品已按照EuP指令附件IV“内部设计控制”和附件V“符合性评价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耗能产品在上市或开始使用前,加贴CE标志。
    制造商或其欧共体授权代表应按照指令附件VI出具符合性声明。与符合性评价及宣告相关的文件应在该耗能产品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保存10年,在接获会员国的要求后10天内提供该文件供查验。
    如果耗能产品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并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的代理人,则其进口商要承担以上确保相关产品通过符合性评价及保存相关评价与声明文件的责任。

3. EuP指令的实施措施
    EuP指令并不是针对具体产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个框架指令。欧盟将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进一步的有关产品要求的指令,称作“实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
    EuP指令规定了随后制定实施措施的准则。首先在耗能产品的选择上,要选择销售贸易量很大,对某方面的环境影响重大,在没有花费过多成本的情况下,能够显著地改进EuP对环境的影响,并应该考虑欧盟的环保优先项。对于措施的内容来说,应该考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产品的性能不能受到明显影响,不能对健康和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应该对消费者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够对消费者的采购能力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要考虑到不应该对制造商的竞争力(包括在欧盟以外的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EuP指令的第15条规定了考虑制定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和贸易规模(每年20万套以上);
该产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如欧盟第Ⅵ次环境计划所指的对环境重大影响的四大领域:气候变迁、自然及生物物种多样化、环境健康及生活品质、自然资源及废弃物);
在不需要增加过多成本的条件下有较大的改善环境影响的潜力。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欧盟的环境优先政策(如温室气体排放)。
    EuP指令第21条通过对涉及最低能耗要求的几个耗能产品指令的修订,指定现行指令92/42/EEC、96/57/EC和2000/55/EC分别成为住宅用热水锅炉、家用电冰箱以及荧光灯镇流器关于使用中能效的实施措施。同时以上作为实施措施的指令在未来的修订或废止时,将按照EuP指令第19条第(2)款所规定的决策机制框架来执行。

理事会指令92/42/EEC,关于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器的能效要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5/EC,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96/57/EC,家用电冰箱、冷冻箱和组合箱的能源效率要求

4. EuP指令的惩罚措施
    EuP指令相关惩罚措施主要有:
耗能产品的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人负有按照成员国所制订要求,使相关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的责任;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持续,成员国将会要求从市场中撤回该产品;
成员国相关当局在做出以上禁止或者限制决定时,除应向公众公布外,也应通知包含执委会及其他成员国在内的相关各方,并阐述理由,同时对受此决定影响的一方,告知可寻求的法律援助途径和期限;
执委会在接获相关通知后,应即刻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并征求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性建议。如果执委会认为成员国的决定无合理依据,应立即通知成员国,并将意见透过欧盟的公报进行公告;
如成员国的决定所基于的执行措施协调性标准有缺陷,应立即依照指令第10条的规定,征询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宣告维持、限制或者撤回该标准。必要时,执委会可授权欧洲标准机构修改相关的协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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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活动
    为了对EuP指令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并促进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的应用,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系列研究活动。
    (1)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的标准化
    2004年1月,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发出授权其开展耗能产品生态设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的命令(M 341),即确定目前哪些标准可以作为EuP指令的技术支持。CENELEC和CEN分别对此做出响应,成立工作小组并指定专门的技术委员会,结合各自负责的标准化领域开展研究,于2006年向委员会提交了研究报告。
EuP M/341号命令——CENELEC的最终报告
CENELEC TC 111X环境技术委员会的报告
回应EuP M/341号命令的CEN报告
    (2)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研究("Eco-design of EuP methodology" study)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研究由欧盟企业总司发起,其目标是制定一套评估方法,应用该方法可以评估各种特定耗能产品是否满足EuP指令的要求以及满足的程度如何。2005年12月,承担该研究的荷兰VHK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MEEUP方法报告、MEEUP产品案例报告和MEEUP项目报告。
“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研究最终报告
MEEUP产品案例报告
MEEUP项目报告
    (3) “电视机生态设计相关的环境、技术和市场分析”研究
    该项目于2004年6月由未来技术研究院(联合研究中心所属)、英国AEA科技公司,以及欧洲工业联合会等机构合作实施开展。研究详细描述了电视机产业的技术发展趋势,通过基于生命周期的产品环境影响数据分析,提出了用于预测产品环境性能的指标和影响因子的方法,推荐企业结合“标杆”理论来推进省能电视机产品研发和营销规划。
电视机生态设计研究报告
    (4) EPIC-ICT项目
    项目全称“关于以个人计算机为例的信息通讯技术产品的环境性能指标的建立”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icators for ICT Products on the example of Personal Computer , EPIC-ICT)。
    为满足EuP指令所规定的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制造商在考虑如何降低其产品对环境影响的过程中,需要一种能够快速、有效,并且可以灵活调整的方法来帮助其科学决策,这种方法即环境性能指标。
    EPIC-ICT项目2004年11月开始实施,由斯图加特大学、摩托罗拉、飞利浦、戴尔、Ambiente Italia和PE Europe公司组成的研究联盟历时18个月,以个人计算机产品为例,为信息及通信技术产品提出了一种定义环境性能指标的方法。这些环境性能指标成功实现了将环境要求转化成为产品的技术语言,如时钟频率、电力需求等。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制定了ICT产品的通用环境性能指标;
通过EPIC-ICT的方法研究确定了ICT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生态设计需要优先考虑的要素;
为综合考虑环境要求对制造商的限制,有效实现环境问题转化为设计的具体要求提供了系统和灵活的方法。
    详细信息请浏览EPIC-ICT项目网站
    (5) 耗能产品预备研究(EuP Preparatory Study)
    为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措施,2005年7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针对14类耗能产品的预备研究。每类产品的研究计划均通过招标的方式分包给欧洲各国的研究机构或顾问公司,进行不同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分析,寻求提高产品环境性能的可行措施。这些预备研究均包括七个阶段的工作,分别是:
定义(Definition);
经济与市场分析(Economic and Market Analysis );
消费者行为与该地区的基础设施情况(Customer Behavior and Local Infrastructure );
现有产品的技术分析(Technical Analysis Existing Products);
基本案例的定义(Definition of Base Case);
技术分析(Technical Analysis);
最终分析(Final Analysis)。
    2007年,欧盟委员会启动了第二轮耗能产品的预备研究,包括固体燃料小型燃烧装置等5类产品。
    预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均是依据MEEUP项目所形成的方法论。
    委员会要求各研究计划的承担机构建立专门的网站,以提供最新的研究成果信息,并借此促进同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交流和讨论。
所有研究计划承担机构的列表及其联系方式
EuP指令预备研究实施情况
欧盟委员会制定和采纳耗能产品实施措施的工作计划安排

6. 工作计划
    根据EuP指令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计划为指令颁布后接下来的三年设定一个指示性的产品群清单,该清单将被考虑作为实施措施批准的优先顺序。
    什么样的产品或产品群应该被列入指示清单是各方所关注的焦点。为了能够尽可能广泛地收集这一问题的相关信息和意见,提高各利益相关方对此的意识与重视程度,并且让他们有机会在早期参与到工作计划的制定,委员会启动了招标项目“准备第一份工作计划的研究”。
    希腊Epta环境工程顾问公司联合德国PE International(现为PE Europe GmbH)公司、雅典国家技术大学获得了该项目的合同。研究被分成四个项目小组开展,分别是:
第一组:利益相关方的调研;
第二组:广泛性信息研究;
第三组:对符合EuP指令第15条第(2)款所规定的制定实施措施之选择原则的耗能产品的分类研究;
第四组:被提议列入指示清单的产品简表。
    由于指示清单不局限于之前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方法研究(MEEuP)中涉及的产品,项目建设方欢迎有关企业、行业协会、进口商、零售商、技术专家和非政府组织等在2007年10月前提出他们对于列入指示清单的产品及制定实施措施优先级的建议。
    2007年7月9日,项目建设方在布鲁塞尔举行了部分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研讨会。研讨会上,项目承建方和各项目小组总结通报了研究任务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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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22:01:31 Last edit by tanghuizh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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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咨询论坛
    EuP指令第18条规定了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咨询论坛”的要求。咨询论坛为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及时获取指令实施的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了交流的平台。论坛的专家组成员的任务主要是在对确定和复审实施措施、审查已制定的市场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自愿性协议与其它自我规范措施等方面为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此外,在委员会对工作计划进行周期性地修订的过程中,咨询论坛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专家组最多可由60个成员组成。这其中除了每个成员国与核定准成员国(acceding country)选派的一名代表外,其他成员将由欧盟委员会的服务机构依据EuP指令第18条,从包括中小企业和手工业在内的产业界、工会、贸易商、零售商、进口商、环境保护集团和消费者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中挑选。欧盟候选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的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参与论坛。
    (1) 咨询论坛第一次会议
    2007年6月22日,咨询论坛的第一次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除了专家组成员和来自欧盟各成员国的代表外,会议还邀请了包括标准化机构、行业协会、顾问公司、EuP指令先期研究项目的承建方等在内的30个组织机构的代表参加。会议公布了委员会关于论坛管理安排的程序规则的草案和公共街道照明设备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能源与交通总司的代表对未来实施措施制定和颁布的计划以及公共街道照明设备实施措施相关的工作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咨询论坛程序规则草案
关于公共街道照明设备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EuP实施措施制定和颁布的未来计划
关于公共街道照明设备实施措施工作文件的解释说明
    (2) 咨询论坛第二次会议
    2007年10月19日,咨询论坛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公布了委员会关于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能耗方面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能源与交通总司的代表回顾了“EuP待机与关机能耗”项目预备性研究开展情况,并归纳了“EuP待机与关机能耗”实施措施的基本要素。
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能耗方面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EuP待机与关机能耗”项目预备性研究基本概况
“EuP待机与关机能耗”实施措施基本要素
    (3) 咨询论坛第三次会议
    咨询论坛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8日召开。会上委员会公布了有关未配备光源的荧光灯、荧光灯用灯泡或光源,以及办公用灯具产品适用性信息显示方面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有关未配备光源的荧光灯、荧光灯用灯泡或光源,以及办公用灯具产品适用性信息显示方面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4) 咨询论坛第四次会议
    2008年2月22日,咨询论坛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公布了委员会关于和简单类机顶盒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以及“数字电视简单类转换器(简单类机顶盒)”的最终研究报告。
外部电源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简单类机顶盒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数字电视简单类转换器(简单类机顶盒)最终研究报告
    (5) 咨询论坛第五次会议
    在2008年2月29日召开的咨询论坛第五次会议上,委员会介绍了锅炉和热水器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提案,并公布了关于锅炉和热水器产品能效标签和安装方面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以及“数字电视简单类转换器(简单类机顶盒)”的最终研究报告。
锅炉和热水器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提案的介绍
关于锅炉和热水器产品能效标签和安装方面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工作文件附件
    (6) 咨询论坛第六次会议
    2008年3月28日,咨询论坛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公布了关于通用照明设备(第一部分:家用照明设备)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并对通用照明设备能效标签备选方案进行了讨论。
通用照明设备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的工作文件
工作文件附件3——通用照明设备可实施的生态设计要求
通用照明设备能效标签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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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22:01:56 Last edit by tanghuizh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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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节能法规及政策

1. 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服务
    2006年4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欧盟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2006/32/EC(同时废止指令93/76/EEC),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在不迟于2008年5月17日完成符合本指令所需的国内立法及行政规定。欧盟在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方面的目标是:在指令生效的9年内,所有成员国通过能源服务和其他的提高能效措施达到节能9%的目标。
    欧盟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服务指令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成员国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各种机制和激励措施,在制度上、财政上和法律框架上,来消除现存的市场壁垒和阻碍能效的不利因素;发展和促进能源服务市场,提高能效。根据指令的第14条第2点,成员国应于2007年6月30日向委员会递交第一次国家能效行动计划(NEEAP)。在成员国的NEEAP中,将要表明他们是如何到2016年达到节能9%的目标的,并描述达到设定的节能目标所采取的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和他们是如何符合指令的相关规定的。
    2006/32/EC指令内容主要有:
建立国家节能发展纲要:各成员国应鼓励和促进能源审计咨询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鼓励和促进为节能而产生的融资工具的发展;
提供能源服务和能源审计:各成员国应确保能源供应方在为客户提供能源时,同时提供有关改进节能的服务和审计(评价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缩小信息差距:各成员国应确保最终用户能够及时了解电量使用情况,主要通过改进计量服务和更精确的用电情况报告来解决;
为节能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如废除有碍于节能的法令法规,实行成本补偿办法,实行能源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认证制度等;
为节能提供融资方便。

2. 税收激励政策
    欧盟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能源产品和电力的统一的税收框架指令2003/96/EC,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建立了统一的税收框架系统。该系统设立了适用于用作发动或燃料加热时的能源产品的最低税率,其目的是提高国内市场的运行机制,减少矿物油与其他能源产品的竞争差异。鉴于系统统一的目标和《京都议定书》所承担的减排义务,该系统激励了能源的有效使用,减少了对进口能源产品的依赖,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具体措施,来执行欧盟统一税收系统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另外,欧盟还通过增收汽车燃油税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尽管欧盟各成员国的具体执行情况千差万别,但欧盟各国的燃油税率普遍在200%以上,即占整个油价的70%~80%。
(转自技术壁垒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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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22:02:35 Last edit by tanghuizh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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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璞琇-环保兄(lotus_sum) 发表:
EuP是不是可以更改成ErP啦!!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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