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质量管理
10.1质量管理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10.1.1工厂应制定质量管理标准书,由品管部门主办,经生产部门认可后确实遵循,以确保生产之食品适合食用。其内容应包括本规范10.2至10.6之规定,修订时亦同。
10.1.2检查所用之方法如系采用经修改过之简便方法时,应定期与标准法核对。
10.1.3制程上重要生产设备之计量器(如温度计、压力计、秤量器等)应订定年度校正计划,并依计划校正与记录。标准计量器以及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密切关系之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之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应委托具公信力之机构校正一次,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0.1.4质量管理纪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10.1.5工厂须备有各项相关之现行法规或标准等数据。
10.2合约管理
工厂应建立并维持合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之各项书面程序。
10.2.1合约审查
在接受每一份订单时,应对要求条件加以审查,以确保要求事项已适切的明文规定,并有能力满足所要求之事项。
10.2.2合约修订
在履行合约或订单中,遇有修订时,应将修订后之纪录正确的传送到有关部门,并按照修订后之内容执行作业。
10.3原材料之质量管理
10.3.1原材料之质量管理,应建立其原材料供货商之评鉴及追踪管理制度,并详订原料及包装材料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予适当标识)及检验方法等,并确实实行。
10.3.2每批原料须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
10.3.3原料可能含有农药、重金属或黄曲毒素等时,应确认其含量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后方可使用。
10.3.4内包装材料应定期由供货商提供安全卫生之检验报告,惟有改变供货商或规格时,应重新由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10.3.5食品添加物应设专柜贮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注意领料正确及有效期限等,并以专册登录使用之种类、卫生单位合格字号、进货量及使用量等。其使用应符合卫生署「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之规定。
10.3.6原料应依其特性保存在适当的条件下,以防变质或受污染。
10.3.7经检验合格者应予准用,不合格者应予拒用。准用者应依先进先出为原则。如经长期贮存或曝露高温或其它不利条件下,使用前应重行检验确认合格方可再使用。
10.3.8经拒用之原材料应标示「禁用」分别贮放直至退回。
10.3.9贮存原物料应避免相互间的再污染。
10.3.10对于委托加工者所提供之原材料,其贮存及维护应加以管制,如有遗失、损坏、或不适用时,均应作成纪录,并通报委托加工者做适当之处理。
10.4加工中之质量管理
10.4.1应找出加工中之重要安全、卫生管制点,并订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等,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10.4.2加工中之质量管理结果,发现异常现象时,应迅速追查原因并加以矫正。
10.5成品之质量管理
10.5.1成品之质量管理,应详定成品之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
10.5.2应订定成品留样保存计划,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应保存至有效期限后一至二天。必要时,应做成品之保存性试验,以检测其保存性。
10.5.3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经下列项目之检验(查),不合格者,应加以适当处理。
10.5.3.1微生物检验。
10.5.3.2组织、风味、色泽等官能检验。
10.5.3.3重量、大小检验。
10.5.3.4内、外包装之完整性及标示检查。
10.5.4成品不得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外来杂物,并应符合现行法定产品卫生标准。
10.5.5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之研究所或检验机关代为检验本身无法检测之项目。
10.6检验状况
原材料、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等之检验状况,应予以适当标示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