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与要求
十四、制法项下主要记载药品的重要工艺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1)所有药品的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过程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来源于动植物组织提取的药品,其所用动物种属要明确,所用脏器均应来自经检疫的健康动物,涉及牛源的应取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来源于人尿提取的药品,均应取自健康人群。上述药品均应有明确的病毒灭活工艺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要求。
(3)直接用于生产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来源途径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范。
五、十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官的描述。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六、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仅反映该药品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性质的特征,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七、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境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与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附录“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溶剂的限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