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ppleriver(appleriver) 发表:
不赞同“缺斤少量”,因为GB的方法大多验证过,你“精简”了,势必不同实验室的重复性降低,且如未做等效性考察,方法验证就不能“缺斤少量”。确要那么做,拿令人信服的数据来,且数据要进行统计学分析,证明其等效性或更“优”方可。
赞同啊。如果你在分析药品和食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调整方法,那么后果??
谁能证明你的做法是正确的呢?方法不是随便改的。当然一般化学品没有对分析太高的要求
相信有很多国内GMP、国际GMP的同行,你们允许缺斤少两吗?
难以相信你们会有多少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