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澳大利亚《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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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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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回的执法主体
    澳大利亚产品召回主要是由负责各个领域产品安全的联邦政府机构主导进行的。具体如下:
食品召回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主导进行;
机动车召回工作由交通与地区服务部负责;
治疗产品召回工作由治疗产品管理局负责;
农产品与兽药产品的召回由澳大利亚杀虫剂与兽药机构主导进行;
电子产品的召回由州和地区电气规管处负责;
油气产品由州和地区油气规管处负责。

2. 召回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贸易实践法》以及相应产品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的相关规定。

3. 召回的分级
    澳大利亚依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来确定产品召回的级别,目前其分级只有贸易召回(Trade recall)和消费者召回(Consumer recall)2个级别。这种分类方法依据简单明了,易于快速采取措施。

4. 召回程序
    召回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
建立召回委员会;
危害/风险评估;
召回中责任人应通知的人及通知的方式;
召回产品的处置;
公布召回报告。

信息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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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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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国有没有相关的比较完善的召回制度?每次一看到这些内容就想起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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