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和水质是水文监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作为水文工作者除了要掌握测报整规范规定外,必须认真领会《水污染防治法》的精神内涵,并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1 、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亮点
1.1 水环境保护与领导政绩挂钩
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要治污先治吏。一些污染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排污,背后往往晃动着地方政府的影子,畸形的政绩观导致政府职能在不同层面失灵。
相比 1984年通过、 1996年修正的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这部法律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情况,都要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1.2 排污要被许可 总量需受控制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各个地区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的有力武器,在此基础上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
按此制度,国家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个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提高水环境质量
1.3 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要控制水污染,必须加强执法;要加强执法,必须突破利益关系;要突破利益关系,必须有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要做到环境信息公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执法经验证明,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有了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才可能使水污染防治法的刚性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1.4 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007 年 9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做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全国约 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专门增设一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