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 窗
第4.1.3.1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 门
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 走道
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