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强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工作的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发布的淘汰落后目录和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使用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企业。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城区化工企业搬迁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坚决遏制安全风险大、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检查执法装备、现场检测仪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力争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达标;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大“金安”工程一期业务系统的部署和应用、维护、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系统的应用水平和使用率。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将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