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化妆品新原料满足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按规定提交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减少测试项目:
1)不需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以及从安全角度考虑不需要列入限用物质中的化妆品新原料;
2)植物某些部位提取物已经被允许用作化妆品原料,其他部位申请化妆品新原料;
3)有安全食用历史的,如食品原料、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食两用物品等,或已有国外权威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或食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或在国外或地区批准的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
4)含有至少3个单体单元的序列分子,其至少与1个额外单体单元或其它反应物通过共价键连接,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聚合物的化妆品新原料;
5)无任何致癌、致突变的结构预警且全身暴露量(SED) 低于1.5ug/kg/day的化妆品新原料;
6)化学惰性(如无活性反应基团化合物,无机物, 烷烃类等)或易挥发(沸点低于100℃,或沸点在50至260℃之间且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2Pa)的化妆品新原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许可
境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前都需获得行政许可。普通化妆品只需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其在审批要求和产品测试方面比卫生行政许可宽松。但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审批比境内生产的要严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下达通知,对所有进口化妆品实施上市审批要求。
国产化妆品制造商只需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市场前期审批。普通化妆品则需要在市场后期申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
依据我国《GB 5296.3 -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目前国产化妆品生产要求对所有原料贴示标签。该《通用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2010年6月17日开始实行,早于当年9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译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说明》(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Ingredients,INCI)。这份名单包含与英文INCI名录对应的中文标准翻译。中文版INCI名单收录15,000多条名录,仍无法找到对应中文名称的原料物质还可以查询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化学或植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