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辐射事故与放射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王新永
随着核工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科技、医疗等部门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管理工作的不当和失误,应用部门的防护意识差,放射事故时常发生。所以,严格放射事故管理,减少或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放 射 事 故
放射事故的概述
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举例
1984年摩洛哥一名技术人员从建筑工地把一个活度为28居里的铱-192辐射源拿回家中,全家人受到照射.
1987年巴西的137CS环境污染及辐射致死事故.
1990年6月25日上海发生7人误入辐照室的超剂量照射事故.
山西忻州因征用土地,放射源管理不善,账目不清,导致施工者如获至宝的将源装在上衣口袋内带回家,发生一个铁疙瘩夺走三条人命的惨案。
四川某大学1985年在清理贮存放射源的山洞时发现放射源丢失(放射源后被找到).
广东放射事故
放射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放射事故按类别分为2类:
①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
②二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凡属多种类别的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故定级;发生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的级别按其中最高一级事故定级。
放射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原则
由于放射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程度不一,类别和级别各异、事故现场涉及的对象和引起的后果千差万别,即便是同类型的事故,也会因环境条体和社会因素的不同而表现各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方案。但无论何种类型的放射事故,处理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控制或消除事故源,防止事故蔓延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类别,迅速而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发生源。超剂量照射事故应迅速切断事故源;丢失放射源设法尽快找回,总之把损失降低到最小最低。
2.及时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按法定程序报告有关监督部门。在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措施,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在处理措施制定之前,应利用现有的条件迅速及时地采取一些必要的处理方法,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切不可贻误有效处理时机。当同时危及人员性命和贵重财产时,应首先抢救受照人员。
3.控制社会影响
放射事件无论其大少,损失如何,都会给工作人员及其附近居民和社会造成身体和心理影响。在处理放射事故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恰如其分运用宣传工具开展舆论宣传,切不可为了某一目的,采取不慎重的行动,夸大其害,扩大展盖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受照剂量的控制
参加事故处理的每个成员,均应做到合理达到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照射,应做好处理事故中的剂量监测工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接受应急照射,但不得接受超应急照射限值的事故照射。
放射事故的处理 (2)
几种常见放射事故的处理
1.非密封源事故的处理
2.密封源事故的处理
3.射线装置事故的处理
4.受照人员的处理
非密封源事故的处理
非密封源事故主要是污染事故,可导致人员受内照射。因此,首先要控制污染,禁止无关人员出人现场,以防扩大污染范围。在采取控制污染措施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但也不能为了保护现场,而不去积极采取控制污染措施。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畜以及饮水源等受到污染。
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人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密封源事故的处理
密封源事故多因放射源丢失或安全运行系统失控而使人员受到异常外照射。处理的主要措施是控制放射源。机械失控时,应制定合理方案及时排除故障,使放射源回到原来有效的防护措施之下。若密封源丢失,要采取各种措施尽快追回,因为源在失控状态下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处理放射事故前,应制定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和步骤,尽量缩短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停留时间,控制异常照射的总剂量。
但当源壳破损时,粉末状源体泄出,将会造成放射性污染,按非密封源事故处理。
射线装置事故的处理
射线装置是在高压下而产生射线的,当装置无高压输入时即停止发射射线,因此处理此类事故的首要一条就是切断电源,切断电源即可停止照射。其所发生的事故是人员受到异常照射,如因射线装置输出量异常,除妥善处理受照人员外,应及时检修射线装置,并进行输出量计量校准。
受照人员的处理
对事故中受照人员,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及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估算其受照剂量。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5rem)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1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25Sv (25rem)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1.0Sv (100rem)者,应由放射病临床部门负责处理。
在处理事故中必须采取应急照射时,应遵循实践正当化的原则。对处理事故人员的应急照射,一次全身照射剂量不得超过250 Sv (25rem),眼晶体所受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0mSv (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不得超过500mSv(50rem)。
放射事故的预防
(1)宣传放射防护知识,开展法规教育。
(2)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严格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保证放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3) 建立切实可行的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防护人员,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放射工作人员经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4) 对放射工作单位定期监督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放射工作单位要定期检修应用设备和安全报警系统,使放射工作安全可靠地运行。
(5)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保管。闲置不用的放射源,要妥善保存,不得乱丢、乱放;未经放射防护部门允许不准擅自处置。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危险标志和专人警戒,以确保公众的安全。自行运输放射源时,须有合乎要求的运输工作和设备,防止中途丢失或容器倒置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