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两份水质检测报告结果庭上“打架”,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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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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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据查CMA资质证号是:2010250141U,实验室认可编号:No. CNAS L2548;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争议项目的检测方法是(均在合格证有效期内):
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HJ539-2009)
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 11894-89)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 347-2007)
    市疾控中心执行的产品标准是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争议项目的检测方法是(均在合格证有效期内):
耐热大肠菌群— GB/T 5750.12-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
氨氮—GB/T 5750.5-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
无水中总氮的检测方法的认证和认可。
    省产品质检院执行的产品标准是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争议项目的检测方法是(在合格证有效期内):
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GB/T 5838.4.52-2008)
无水中氨氮和总氮指标的认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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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7 8:42:31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环保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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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看了一下各位老师的回贴,其实很全面了。我说说个人理解:首先我们不考虑资质与法律问题,我们把这个当成污染源调查或是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范,水的采样频次至少是每天两次,采样两天。如果作对比的话,也是不符合规范,实验室认证或是实验室比对应该是:同一时间同一位置采同一样品摇匀分成若干份。这样才能达到公开公正的结果。这其中还要避开人为因素。从这一案件来看,有村民投诉了,而且是三个村,所以污染事件肯定是存在的。这也属公共事件了,我觉得这两个企业再搞会把自己搞死,这回环保局作为了,顶!!!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wangliqian3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说得有理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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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月4日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维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的一审判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根据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原副厂长王勇,原环保车间主任刘生源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位于福建省上杭县的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同年7月15日,上杭县公安局对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立案侦查。今年1月,新罗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紫金矿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也是政府有关部门提取的诉讼,对云南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参照。政府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生猪养殖场的废水污染案不应再久拖不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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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6 8:21:38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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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拖了那么长还无结果,近日才知道按昆明市目前《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但本案开庭前,昆明市环保局并没向法院提出申请禁制令。所以,案件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是平等的两个主体。而目前,等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环保部门同样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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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7 8:52:19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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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云南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
省高院维持原判,认为两家公司仍在排污,须赔偿430多万元

  备受关注的云南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二审审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联合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据这份判决,两家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万余元水污染治理费及13万余元评估费等。
  200911月初,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出现发黑发臭现象,造成人畜饮水困难。经查,这是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在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排污所致。去年621日,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治理大龙湾水污染所需的费用等共计430余万元。此案今年419日一审,法院判令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万余元水污染治理费,及13万余元评估费。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时,控辩双方围绕“水污染行为是否在继续”、“大龙潭水质是否已经恢复”、“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水污染评估报告是否可信”及“两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治理费及评估费”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虽然两家公司已经停止生猪养殖,但截至二审开庭,200余户养殖户仍在从事养殖,仍在排放污水,且由于该两家公司修建的混凝土防渗池、污水处理厂等并未完全投入使用,污染仍在继续。此外,昆明环科院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估的专业资质,其作出的水污染评估报告具有科学性。大龙潭水系地表水,但由地下水生成,恢复被污染的地下水水质需要较高技术,昆明环科院针对已被污染和将可能被污染的大龙潭水进行治理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本案中,三农公司和羊甫公司为实施污染大龙潭水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所以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因此,云南省高院驳回了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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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5 8:39:58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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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意义和给我们的警示是:打官司必须找真正具备承检资格的检测实验室,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1.    其实就技术和有关认证的要求来说,被污染的是地表水,地表水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这属于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认证的项目;而市疾控中心通过认证的产品标准是《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省产品质检院通过认证的产品标准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且《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和《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缺少总氮的限值。 这好比给人体检,却请宠物医生来检查,因此只有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具备承检资格。

2.    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也有合理成分,这就是有关数据为什么打架?老百姓为什么会怀疑政府的公信力?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面对复杂的诉讼案件,当初为什么就不能够通过多个实验室的同步采样比对测试来举证呢?对有关环境案件除做好信息公开外,还应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处理的公平公正。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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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意义和给我们的警示是:打官司必须找真正具备承检资格的检测实验室,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1.其实就技术和有关认证的要求来说,被污染的是地表水,地表水执行的产品标准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这属于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认证的项目;而市疾控中心通过认证的产品标准是《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省产品质检院通过认证的产品标准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且《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和《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缺少总氮的限值。 这好比给人体检,却请宠物医生来检查,因此只有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具备承检资格。
  2.两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也有合理成分,这就是有关数据为什么打架?老百姓为什么会怀疑政府的公信力?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面对复杂的诉讼案件,当初为什么就不能够通过多个实验室的同步采样比对测试来举证呢?对有关环境案件除做好信息公开外,还应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处理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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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5 9:16:37 Last edit by wangliqian
傲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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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w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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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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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是政府说了算,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疾病控制中心肯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的,否则他们不敢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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