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如何对设施与设备共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浏览0 回复6 电梯直达
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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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2010版)第四十六条提到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我们有两个非无菌化学原料药,属同类型的产品,采用的是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了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但我们没做过可行性评估,现在不知道从哪里下手,期待各位献计献策,指个方向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土老冒豆豆5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欢迎常来,提的问题好难,希望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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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duo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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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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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要你们的工艺技术及质量人员共同完成,两种原料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产品纯度如保证等!你们实际上做过了评估只是没有流程化,即使是凭经验这两种原料可以混用设备那也算是评估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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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0 16:26:36 Last edit by atlas
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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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两个品种的清洁验证肯定是要做的,指标不知道怎么定,两种物质的残留都检测?
at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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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影子(hyheying) 发表:
我觉得这两个品种的清洁验证肯定是要做的,指标不知道怎么定,两种物质的残留都检测?


由最终产品质量相关参数以及后续工序对原料品质要求定指标。
x-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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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个原则,我觉得有几点:一、能够防止原料药的交叉污染;二、能够防止共用设备引起的交叉污染;三、共用厂房设施保证换品种生产时上种药品已清洁干净,无残留
xiaowang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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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第一次听说,有谁能给详细说说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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