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现已有商家提出质疑。以下是质疑一:
首先贵单位公布的《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政策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此条规定,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上有部分产品太过于倾向性。例如:A包,第5项产品和第7项产品的技术参数很明显为岛津中国和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其次,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上硬性的要求厂家授权也是不合理的,这样就失去了投标的公平性,使得个别人可以操控投标过程。建议厂家授权和过往该产品经营业绩共同为非强制性参考条件。有成功的该产品业绩比有授权更能说明投标者的经验和能力,对用户更有保障。
另外,我公司建议所采购的产品,在同等位位的基础上,技术参数一定要更精确、产品性能一定要更稳定、质量和售后服务一定要更有保证。望贵招标单位考虑。
应该如何答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