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作用,在于找出那个位置;管理部门的作用,在于如实地把那个位置传达给公众。传达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如果一种物质在通常的使用剂量下有明确的危害,那么它就在“有害”的一端。在法律上,它就会被“禁用”。
有的物质在一些研究中显示“可能”有害,但是研究又不是那么完善。如果它没有足够的好处,也就会被当作“有害”处理了。如果这种物质会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会有一些消费者喜欢,那么就会允许使用,但是强制要求注明它“可能有害健康”。这样,对安全要求高的人可以避免,而看重它带来的好处的人也可以得到满足。这就象香烟可以销售,但需要注明“吸烟有害健康”。而在食品管理中,欧洲的这个合成色素警告就是一个。上世纪后期,美国对于糖精也曾经采取过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