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的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
(一)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
(二)坚持集中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公告力度。
(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违法食品广告发布的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告提示,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三)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种方式,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
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广告,以及需立案调查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速果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有关食品广告的发布:
(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所涉及的广告。
(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需立案查处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度。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