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论我国劳动法范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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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适应了市场需求的灵活性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而出现的劳动关系,学界对其尚未形成准确的界定,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劳务派遣、兼职、非全日制用工、承包经营、临时用工等。非典型劳动关系同样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只是与典型劳动关系相比,从属性的程度有所弱化。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内容来看,可分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强调从属性的一致性和重合性,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场所、劳动方式、组织规则方面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而在非典型劳动关系下,这三种从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分化,尤其是组织从属性弱化,如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主体,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却在工作中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组织上的控制弱化。劳动派遣突破传统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一一对应关系,形成了三角互动关系,其最大的特点是雇佣与使用相分离。这类劳动关系并非为劳动法所鼓励,但在原有的劳动法下找不到相应的制度规范,成为用人单位借以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工具。实践中长期派遣、自我派遣、再派遣现象普遍,劳动者获得的报酬相对低,劳动条件不高,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为此《劳动合同法》以专节规定了劳务派遣,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同工同酬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模糊,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但是,该法确为劳务派遣的规制提供了立法指引,将劳务派遣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畴。非全日制用工也是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松散,劳动者的权益易受侵害。2007年随着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工时,在规避劳动法管辖、不执行当地小时工资标准、超时使用员工、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方面涉嫌非法用工事件的曝光,非全日制用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设专节从最高周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解除、试用期条款、劳动报酬等方面规范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为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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