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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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2〕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畜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一对一”监管和生鲜乳生产、收购与运输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负责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现场检查。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负责生鲜乳的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经费,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判定标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结合监测、“两证”换发、日常监督巡查等工作,严厉打击生鲜乳中违法违禁添加行为。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质检机构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及我委。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消除隐患。
    三、密切配合,确保计划顺利实施。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质检机构的配合,为质检机构提供工作便利,特别是在异地抽检中,要协调在抽样地为质检机构提供实验场所等条件,确保监测计划顺利完成。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四、加强培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生乳》国家标准、生鲜乳进货查验、异地抽检等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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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补充一点,关于这个通知的附件


附件:



2012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

全省13个市。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一)生鲜乳质量监管检查。全省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均需开展现场检查,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全年确保全覆盖。

(二)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检测。本次检测安排南京、徐州两市抽检样品120批次,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抽样比例为31,所有样品原则上要按照来源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三类主体开办的收购站122的比例进行抽检。在抽检频次上,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1次,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2次。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乳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监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5种违禁添加物。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相关抽检工作,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1。其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制订辖区抽检计划。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由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对我省奶业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共抽检50批次,上半年完成。具体时间、抽样地点另行通知。

四、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表2和附表3)。检查表一式三份,被检查单位、检查单位各留1份,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1份。

(二)抽样。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样品需冷冻保存,其中1份留给被抽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质检机构应与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

(三)检测。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完成检测工作,其中碱类物质和β-内酰胺酶应现场检测筛选。对碱类物质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为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五、时间安排

本年度生鲜乳质量监管检查和违禁添加物专项检测工作分上、下半年两次完成,各地主管部门分别于201241071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与抽样,并以市为单位将现场检查表、检查分析总结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上、下半年现场检查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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