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活到九十 学到一百(wangboxzzjs) 发表:
以下仅为个人观点:
1.过期的标准物质原则上是不能再用于测试的,但可以降级使用。
2.有证书的标准物质是不需要核查的,它本身是可以溯源的。
3.期间核查程序应规定哪些标准物质需要进行核查,而不是笼统的将每三个月核查一次,有的标准溶液有效期2个月,还怎么三个月再核查?
我们的标准物质就是用来校正样品的,若没有用标准物质来校正,测试结果系统误差会很大,数据根本不可取。现在问题是买不到有效的标准物质,不得不用过期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虽已过期,但它的稳定性还是很高)。你指的降级使用是什么意思?
我们实验室检测的项目有很多,但报认可项目很少,认可所涉及到的标准物质就只有上述我提到过的过期标准物质。
我们是初次申请认可,文审已经通过 ,我知道现在我们的程序文件《期间核查程序》写得有问题,现在有必要改吗?如果要改,是否要针对我们实验室所有标准物质(包括未认可项目)情况更改,没有认可的项目太多,因为各方面的资源不足,我们做不到将体系全覆盖。我要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