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
用于诊断的生物制品可分以下几类:
①体内试验诊断制剂类。常用的有布鲁斯氏菌素、结核菌素和锡克试验毒素(白喉)三种,皮内注射0.1ml,观察反应,判断是否患过相应疾病或免疫接种成功否。
②一般传染病的诊断制剂类。包括各种诊断菌液、病毒液和诊断血清。
③诊断肿瘤用制剂。如甲胎蛋白血清、癌胚抗原诊断试剂盒等。
④测定免疫水平的诊断制剂。测定人体内所含的五种免疫球蛋白(IgG、IgA、IgM、IgD、IgE),以Ig单价诊断血清与患者血清作定量测定,用于疾病诊断、治疗以及机体免疫功能的测定,亦是临床诊断某些疾病的重要指标。
⑤激素用诊断制剂。如妊娠诊断制剂。不良反应 使用生物制品后可能会发生不良反应,这与制品的菌种毒种、型别、抗原浓度、所用培养基、灭活或减毒过程、佐剂、保护剂、受者个体差异、年龄、性别、接种史、传染病史、被动获得抗体等因素有关。接种疫苗和类毒素常见的反应,如细菌内毒素引起的毒性反应,所有细菌制剂都可引起发烧和局部的肿、痛、热的炎症反应,一般在接种后48小时内发生。精制类毒素和病毒类疫苗,一般反应比较轻微。活疫苗类接种后实际上产生一次轻度感染过程,在活菌或病毒增殖到引起发烧或其他反应之前,常有几天或长一些的潜伏期,这些感染反应常伴有低热,有的有皮疹、淋巴结肿大等。
细菌多糖疫苗
细菌多糖疫苗是提取有效抗原成分,去掉内毒素,其反应也较轻微。马血清制备的抗毒素引起的主要不良反应是血清病。现今制品通过精制提纯,反应减少,人血液制剂克服了异性蛋白反应。这些制品的反应,有时伴有发热、荨麻疹、哮喘,少数偶尔出现一过性血压降低,过敏性休克和血管性水肿罕见,干扰素等治疗免疫制剂,反应情况类似疫苗类,反应轻微。
编辑本段生物制品的管理
(一)基本生产条件生产生物制品的单位应有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应具备灭菌操作条件;有冷藏设施;应能对产品自检;生产应由主管技师以上职称者主持并做到文明生产;产品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生物制品远程》。
(二)管理权限与范围生物制品:统一由卫生部管理,由部直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其它特殊需要的产品需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报告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血液制品:除卫生部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生产,但只能有1~2个生产点,由省药检所监督检验产品质量。
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不准生产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个别因科研需要又无生产单位正常供应的品种,要具备一定条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研制,经检定机构同意,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上人体试用,但是不得进一步中试投产。
(三)颁发营业执照卫生部所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省属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四)质量标准按卫生部一九七九年颁发的《生物制品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
(五)生产、销售和储备卫生部属单位的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储备由卫生部统一平衡。省属血站的血液制剂生产、销售由省卫生厅安排。
(六)进口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由卫生部检定所检验。血液制品由口岸药检所检验。中国血源充裕国外的AIDS病已四外蔓延,进口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控制。
(七)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卫生部统一管理。新产品试销时,或参照同类产品自订,报卫生部备案,投产后再报卫生部批准。
(八)医院购进的生物制品的管理应严格按储备条件要求,预以储藏,按有效期先后使用。严格适应证,防止滥用(详见22章)。加强血液制品的监测,杜绝由于使用血液制品而传播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