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关于疑问一。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早以总站气字(2012)107号文的形式,下发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这是发给环境监测开展工作的技术指南,总站没有在网站上公布的义务。
关于疑问二:仪器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业内生产商都知道PM2.5比对测试和自愿送检这件事,公平来自竞争和积极参与。没人不准你送检,不送检怪谁?
由于开初时间紧迫,对在第一阶段那些没有来得及送检的仪器厂商,总站还是开了口子的。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与第一阶段测试而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监测仪器,将在后续阶段的测试或未来的仪器适用性检测中按照测试容纳能力或正式检测程序逐步纳入评估。评估结果将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如果是有心的企业可以总站联系送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