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宁波市质监局刚刚发布了六项能力验证计划,有需要的可以打电话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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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开展2012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
作者:国家认监委   时间:2012-07-23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6 次


    为加强对检验机构证后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保证其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质监局决定组织全省有关检验机构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工作:

    一、验证项目
    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食用植物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水中铅和空气中二氧化氮检测、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镭、钍、钾)测定、金属材料拉伸试验、中密度纤维板中的甲醛释放量等六类检测项目。
    二、参加对象
    凡通过此次能力验证所列项目计量认证资质的浙江省内检验机构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能力验证,应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其他有能力的检验机构可自愿参加。
    三、承办单位和时间安排
    确定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等6家单位为2012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能力验证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5月- 11月。
    四、工作要求和政策规定
    1.浙江省各市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各承办单位应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能力验证的时间安排和技术规定,做好项目设计、样品(标准物质)制备、样品均匀性保证措施、保密计划、统计分析以及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并按规定要求上报能力验证结果。
    3.各相关检验机构应将参加的能力验证项目列入本单位2012年度能力验证计划,并按有关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予以执行。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的检验机构,省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领取样品的时间、地点以及验证方式等事宜另行通知。
    4.参加能力验证的相关检验机构必须在本单位完成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在能力验证期间各单位不得相互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检测结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5.在能力验证项目完成后,浙江省局将公布能力验证结果。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机构在两年内计量认证评审时,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结果不满意者可再进行一次补测。
    请各市局通知有关检验机构将回执(见附件2)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馈给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包玮、童小娟;联系电话:0571-85123816,传真:8502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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