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许可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 许可依据
本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6、7、9、11、12、13、14条而制定。 受理范围
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外,在我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单位。 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 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4、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5、 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6、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