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3.1 范围与应用
(a) 在本1303部分中,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凡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和类似的表面修饰剂,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超过油漆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漆膜(以下将油漆和类似的表面修饰剂简称为“含铅漆”)重量的百分之0.06 者,均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其依据为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8和第9章,15 U.S.C. 2057, 2058。(该委员会的裁定见1145.1和1145.2部分,其依据为消费品安全法(CPSA)第30章,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控制含铅漆和某些含有这种油漆的消费品,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以下消费品也被宣布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
(1) 带有“含铅漆”的玩具及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2) 带有”含铅漆”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
(b) 这项禁令适用于本节 (a) 款中所述范畴的,在1978年2月27日之后制造的产品,这在消费品安全法第 3 (a) (1) 节中被定义为术语“消费品”。因此,上述的那些通常为出售给,或使用于一个家庭或其周围环境、学校、康乐场所、或其它方面的消费者使用、消费、或观赏而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都被该法规所涵盖。用于汽车及轮船的油漆和涂料不包括在该禁令范围之内,因为它们在法定的“消费品” 定义之外。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那些产品之外,该禁令还适用于那些在其出售之后被消费者使用或欣赏的产品,诸如那些使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及公共建筑物或其他消费者会直接接触到其油漆表面的地方。
(c) 该委员会已颁布该禁令,因为它已发现 (1) 存在一种过度的儿童铅中毒的危险,它与儿童有机会接触的铅含量超过百分之0.06的油漆和涂料有关,以及 (2) 在消费品安全法 (CPSA) 范畴内没有能够充分保障公众免受这方面风险的可行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1303.2 定义
(a) 在消费品安全法 (15 U.S.C. 2052) 第3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1303部分。
(b) 对本部分来说:
(1) 油漆和其他类似的表面涂料 是指那种涂于金属、木材、石头、纸张、皮革、布料、塑胶制品、或其他表面时会变成一层固态薄膜的,带有或不带细碎着色剂磁悬粉的流体、半液体、或其他材料。这一术语不包括印刷油墨或那些实际上成为其基底一部分的材料,如一个塑料制品中的颜料,或那些粘结到基底的材料,如电镀层或陶瓷釉。
(2) 含铅漆 是指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油漆或其他类似的表面涂料,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超过油漆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百分之0.06。
(3) 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 是指那些打算托付给,或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这将不包括所有那些儿童可能有机会接触到的,只因为它们存在于一个家庭中的物品。
(4) 家具物品 是指那些可移动的物品:(i) 用于支承人或物的; (ii) 其他功能性或装饰性的家具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诸如床、书柜、椅子、箱子、桌子、梳妆台、办公桌、钢琴、落地式电视支架、和沙发等产品。术语“家具物品”并不包括诸如炉灶、冰箱、洗碗机、洗衣机和烘干机、空调机、加湿器、减湿器等电器;诸如浴室固定设备、内置橱柜、枝形吊灯架、窗户和门等固定物件;或那些家居用品,如遮阳窗帘、软百叶窗、或壁挂和帐帘。
§1303.3豁免
(a) 列于本节 (b) 段中的产品种类是本1303部分所规定的禁令的豁免范围,规定:
(1) 这些产品在它们的标记主显示板上应带有,除了任何可能另有要求的标记之外,信号字词“警告”(除一些必需的其他信号词之外)和以下声明:“含有铅。如果食用或咀嚼,此种漆的干膜可能是有害的”。
(2) (i) 这些产品还在它们的标记上带有下列附加的声明或其实用的等效指示:
并不适用于玩具及其他儿童的物品、家具、或那些可能被儿童拥有或使用的任何住所或设施的内表面。
并不适用于住宅功能组件的外表面,如窗台、门廊、楼梯、或栏杆等儿童通常可能接触到的地方。
放置于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ii) 如果前款 (a) (2) (i) 所要求的声明被设置于一块不同于主显示板的标记板上,则本节(a) (1) 款要求设置于主显示板上的声明标记应包含以下附加声明:“见_(酌情插入‘侧面’或‘背面’)显示板上的其他警告”。
(3) 遵照联邦有害物质法的16 CFR 1500.121的要求,规定本(a)节所要求的安置标记声明的布局、显著性、和对比度。
(b)下列产品是本1303部分所规定的禁令的豁免范围,它们只需遵照本节(a)款的要求来提供:
(1) 农业和工业设备整修表面的涂料。
(2) 工业(与商业)建筑物和设备维修用涂料,包括交通与安全标志用涂料。
(3) 绘画艺术涂料(也就是专门销售给广告牌、路标、和类似用途以及工厂厂房内的识别标记使用的产品)。
(4) 用于农业设备、草坪和花园设备与器具的点缀涂料。
(5) 专门销售给无线电遥控动力推动的模型飞机上使用的催化涂料。
(c) 下列产品是本1303部分所规定的禁令的豁免范围,(不必作警告标记):
(1) 作为家具物品一部分的反射镜,它们是属于带有含铅衬底漆的。
(2) 艺术家的油漆和相关材料。
(3) 带有工厂应用的(铅)涂料的金属家具物品(但不包括儿童的金属家具)。
[42 FR 44199, Sept. 1, 1977, as amended at 43 FR 8515,1978年3月2日]
§1303.4 禁止的危险产品
除§1303.3所豁免者外,1978年2月27日之后制造的下列消费品为禁止的危险产品(见§1303.2中的定义):
(a) 属于“含铅漆”的油漆和其他类似的表面涂料。
(b) 带有“含铅漆”的玩具和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c) 带有“含铅漆”的家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