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六届原创】闲话监测数据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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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监测数据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实施以来两高的解释备受非议的就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难道还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来认可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能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况条件和过程了解和负责吗?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出多门的权力和人治思维,依法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测的数据不算数,还需行政部门来认可。
    本来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就有不受行政干预的规定,况且作为依法设立和注册的实验室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86号令规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在依法设立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就具有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今则又变成还须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来认可。
    必须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来认可,还带来一个问题,就是高层环保管理部门出于维稳、政绩和社会问题等考虑,有可能越俎代庖对基层环保部门及其监测站出具的数据不予认可和中止司法程序。

    那么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愿意承担因认可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的法律连带责任吗?非也!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有的省市其实又把这种认可踢给了省级的环境监测站。他们一是发号施令贯了,二是不具备鉴别监测数据质量的能力,这样便造成了更多的扯皮,交给省级站来认可,省级监测站认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出报告谁负责,不是我测的数,凭什么还要我来认可。如果出报告的实验室通过虚假认证,数据质量有问题,那也应该由实验室自身、资质认定评审组和发证机构来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的法律连带责任。

    我国的法律体系从1986年的严打到如今的两高司法解释,无不打上人治的烙印。有关环保的相关法律出了n多,难道当初就不能够细化具体些,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难道还要不时的来打补丁进行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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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法律都不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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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l336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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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如果质疑县监测站的数据结果,那么年年的评审对它们起什么作用呢?它们如何拿到资质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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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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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经过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都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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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gzlk650) 发表:
那么经过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都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国家认监委和质监总局规定由他们来认可,如今好了,环保部又要来再次确认,都是权利欲所为。
rey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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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越发感觉不安,从上到下的不安,主管部门现在变成了审核部门,变成纠察部门,变成了维稳部门。
身边太多的例子,媒体上也太多新闻;
那天听编译局副局长的一篇文章“政治精英”缺乏安全感;
正是因为这种安全感的缺乏才会让他们想把所有的证据都握在手心,销毁或公开,都全凭他的心境和境遇...比如这环境监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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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yl3367898(zyl3367898) 发表:
说的是,如果质疑县监测站的数据结果,那么年年的评审对它们起什么作用呢?它们如何拿到资质认证的。


资质认证主要是考评管理体系,抽查报告和盲样考核本身就存在风险。因此不能担保实验室的数据质量问题,实验室的数据质量主要还是靠自律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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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经过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都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第86号令,只有通过CMA认证才能作为具有证明作用,CNAS并不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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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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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经过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都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第86号令,只有通过CMA认证才能作为具有证明作用,CNAS并不都管用。
那还搞实验室认可有什么用,CNAS据说是和国际接轨的,现在毛用了,养活了一批专家,每次都要塞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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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第86号令,只有通过CMA认证才能作为具有证明作用,CNAS并不都管用。
那还搞实验室认可有什么用,CNAS据说是和国际接轨的,现在毛用了,养活了一批专家,每次都要塞红包。


侬不晓得什么是中国特色?对于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公证数据,还只能去通过国家具有强制性的CMA认证;CNAS是自愿的,老外才认这个。CNAS认可没必要塞红包,按规定其辛苦费由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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