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端木(icetrob) 发表:经过专家这么一提醒,的确这个方法的是否可以普遍推广,还是值得讨论的。要是评审专家觉得没问题,那我们就可以大胆的用这个方法了。
方法是绝对可行的,自行核查也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绝对不推荐大家把这种方法做成实验室的期间核查记录中去,
原因有两点,一是能力验证活动的样品的作用是非常明确的,即仅仅是用来进行能力验证活动,此处明显用作它途了。其实这倒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第二点。
二是对于实验室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的引入,按照规定,应当确认其量值溯源等,保证符合准则的相关要求。
大家都知道能力验证活动的样品都是撕掉相关标签另行编制序号的,那么这里就有问题了。通俗的说,凭什么拿一个未知样品当做标准物质来做期间核查?
在这里至少需要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的单位提供该样品的证书、入库记录、转出记录等能证明该样品是某标准样品的所有记录。
这里还应当涉及到实验室接受该样品的所有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样品是某标准样品,才能用作期间核查。
如果这样做的话,显然把事情给复杂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