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请版式友学习并讨论《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方法及要求的看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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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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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评什么。如果是评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则应选择你所能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测器具来进行重复性实验,这样得到的重复性具有代表性,可以作为该标准装置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直接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引用。对于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每件器具都可以评一个。但这个不确定度也仅代表该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能代表校准装置。所以,在建标报告中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评校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


从这里看得出:我们俩的知识面正好互补,你对于CNAS更是专家,我正好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方面的学生。这对于我们小版块真的是幸事哦!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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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吐槽么?
不确定度这一块各方面的文章让我们这种初学者/半桶水看得云里雾里,我的个人感受是:我看完一篇文章后,大概了解了下不确定度,刚准备应用的时候,发现另一篇文章,看完之后便糊涂了,很多专业术语呀什么的一堆砸向我,晕乎乎...于是得出结论,不确定度这玩意,真不适宜自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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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纯属吐槽搞笑~~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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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哦!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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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领导申请了去外面参加不确定度的培训,希望别人给我讲解,能给我解惑。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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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谦虚,也不夸张地说:对于不确定度的理解,我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版友有相关问题,可与我讨论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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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评什么。如果是评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则应选择你所能获得的计量性能最佳的被测器具来进行重复性实验,这样得到的重复性具有代表性,可以作为该标准装置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直接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引用。对于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每件器具都可以评一个。但这个不确定度也仅代表该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能代表校准装置。所以,在建标报告中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评校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


当然,在建标报告中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非完全没有任何意义,他的意义在于:当用该所建标准检定其常规的被检计量器具(也有可能是被检计量标准)时,给出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一般要求该扩展不确定度小于或等于三分之一被检的最大允许误差,否则该所建标准的准确度等级就应该是不合乎要求的。你说是吗?


  我觉得意义不大。特别提请注意,这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我们平时对任何一件被校器具(无论好坏)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随便找一个都可以写到《建标报告》里。根据《规范》第4.2.3条之规定:“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并且《指南》中将该条作为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我真看不明白,第一次重复性试验(指新建计量标准)只需提供试验数据,不需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第二次却要进行判定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这个“检定或校准工作(注:不是“结果”)的要求”是什么?难道“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依赖于被检器具的重复性好坏吗?被检器具的重复性不好,导致重复性试验数据很差,难道就不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了吗?同样的设备、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方法、同样的操作者,总不能因为不同的被检对象说A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B不满足要求吧。

    “一般要求扩展不确定度小于或等于三分之一被检的最大允许误差。”你说的这个要求是指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扩展不确定度,而不应该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在此不要搞混淆了。这是延用量传的三分之一准则。我个人认为,不确定度不应该与误差相比较。前者是可靠性的定量表征,后者是准确度的定量表征;前者表示离散性,后者表示偏移性。就如同“重复性”与“误差”一样,两者属于非同种量,表达的意思和概念完全不同,不可比。我们现在许多出自权威部门的资料中也这么表述,导致相当多的人概念混淆。不确定度小,不一定误差就小;误差大,也不一定不确定度就大。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一台分析天平的误差可能超差(指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但重复性却很小,所以它的不确定度就小;另一台案秤的误差可能为零(指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但重复性却很大,所以它的不确定度就大。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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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意义不大。特别提请注意,这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

其实,在建标报告里,想要得到的正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希望是有代表意义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

我们平时对任何一件被校器具(无论好坏)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随便找一个都可以写到《建标报告》里。

当然希望是有代表意义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任意一次检校的不确定度评定。

根据《规范》第4.2.3条之规定:“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是的《规范》是没说好,其实应该说是“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测量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量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测量重复性包括标准、被检样品、环境及人员引入的重复性。

并且《指南》中将该条作为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我真看不明白,第一次重复性试验(指新建计量标准)只需提供试验数据,不需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第二次却要进行判定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

是的,“第一次重复性试验(指新建计量标准)只需提供试验数据,不需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表面上看,对重复性试验没要求,实际上是有要求,如果重复性太差,则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分量会太大,从而使扩展不确定度太大,而使我们的该测量不合符要求。“第二次却要进行判定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一般是这样判定的,如果第二年时,测量重复性入引的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小于第一次的,当然此时再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当然评得的使扩展不确定度小于第一次的,如果测量重复性入引的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大于第一次的,则要将此重复性引入不确定度分量重新评得扩展不确定度,如仍满足要求,标准可继续工作,否则要提高标准装置中,能减小不确定度的组件的等级,使扩展不确定度满足要求,标准装置才能继续工作。

这个“检定或校准工作(注:不是“结果”)的要求”是什么?难道“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依赖于被检器具的重复性好坏吗?被检器具的重复性不好,导致重复性试验数据很差,难道就不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了吗?同样的设备、同样的环境、同样的方法、同样的操作者,总不能因为不同的被检对象说A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B不满足要求吧。

是的,被检引入的重复性,虽然它不可能影响标准器的好坏,但它要影响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说要影响测量结果的可信程度,它可是能影响到我们可不可以判定该被检合格与否的哦!

“一般要求扩展不确定度小于或等于三分之一被检的最大允许误差。”你说的这个要求是指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扩展不确定度,而不应该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在此不要搞混淆了。这是延用量传的三分之一准则。

“一般要求扩展不确定度小于或等于三分之一被检的最大允许误差。”,不仅包括对标准器及人员和环境的要求,也包括对被检引入重复性不确定度分量的要求。

我个人认为,不确定度不应该与误差相比较。前者是可靠性的定量表征,后者是准确度的定量表征;前者表示离散性,后者表示偏移性。就如同“重复性”与“误差”一样,两者属于非同种量,表达的意思和概念完全不同,不可比。我们现在许多出自权威部门的资料中也这么表述,导致相当多的人概念混淆。不确定度小,不一定误差就小;误差大,也不一定不确定度就大。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一台分析天平的误差可能超差(指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但重复性却很小,所以它的不确定度就小;另一台案秤的误差可能为零(指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但重复性却很大,所以它的不确定度就大。

的确,不确定度不能与误差比较,但可以与最大允许误差比较,因为“最大允许误差”表示的也是离散性,也是可靠性的定量表征。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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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在建标报告里,想要得到的正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希望是有代表意义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

  这个“有代表意义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具有可操作性。就拿扭矩扳子检定装置来说吧,被校对象有七个准确度等级,究竟选哪一个等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具有代表性呢?或者说是不是每个级别都各选一件有代表性的呢?如果选择后一方案,即使是同级别、同规格、同生产厂家的两件不同的器具,重复性也不尽相同。重复性好的不能选,差的也不具有代表性,那究竟重复性多少才具有代表性呢?要知道,计量技术机构不是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没有那么多被校器具放在那里让你挑选。要选出七个所谓“有代表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那这份《建标报告》要写到猴年马月才能完成。

  假设你选了一件自认为是有代表性的扭矩扳子做了重复性试验,得到了一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下次遇到另一件同型号、同规格、同生产厂家、重复性不好的扭矩扳子,对其进行校准,得到的不确定度肯定要大于本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仍满足被校器具的计量技术要求),那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能说明标准装置不行吗?这分明是很正常的情况,《指南》却硬要规定“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摘自《指南》第88页)”这么看来,我应该选择一件重复性较差(但满足要求)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这样得到的重复性数据,以后复查时都不会有问题。如此下去,那不确定度岂不是最差的吗?而且全国都会一样,有意义吗?这个“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应该出现在被检器具的《校准证书》中,而不应该出现在计量标准的《建标报告》中。《建标报告》应该反映的是标准装置本身复现量值的能力,它应该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来源之一。理论上应与被校对象无关,但实际的测量过程有时又不可避免的受到被校对象计量性能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应该将此影响降至最低,这样评出来的不确定度才具有代表性,能代表建标机构的校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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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建标报告里,想要得到的正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希望是有代表意义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

  这个“有代表意义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具有可操作性。就拿扭矩扳子检定装置来说吧,被校对象有七个准确度等级,究竟选哪一个等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具有代表性呢?或者说是不是每个级别都各选一件有代表性的呢?

当然是选择后一方案。

即使是同级别、同规格、同生产厂家的两件不同的器具,重复性也不尽相同。重复性好的不能选,差的也不具有代表性,那究竟重复性多少才具有代表性呢?要知道,计量技术机构不是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家,没有那么多被校器具放在那里让你挑选。要选出七个所谓“有代表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那这份《建标报告》要写到猴年马月才能完成。

所以人们常采用预评定合并样本偏差。

  假设你选了一件自认为是有代表性的扭矩扳子做了重复性试验,得到了一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如果担心太多,就只有每次检测都做测量重复性实验,并评定且给出不确定度。

下次遇到另一件同型号、同规格、同生产厂家、重复性不好的扭矩扳子,对其进行校准,得到的不确定度肯定要大于本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仍满足被校器具的计量技术要求),那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能说明标准装置不行吗?

不能说时标准一定不行,但可以说明该测量结果可信程度更差些,的确这是很正常的情况。

《指南》却硬要规定“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

的确,在这里说重复性符合要求不是很准确。应该说是按该重复性引入的A类评定的不确定度分量,去评不确定度,不会因此使评得的不确定度较建标时评得的不确定度大。

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摘自《指南》第88页)”这么看来,我应该选择一件重复性较差(但满足要求)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这样得到的重复性数据,以后复查时都不会有问题。

可以这么说。但是,如果你有意选的最差,会使你的检定和校准能力差。

如此下去,那不确定度岂不是最差的吗?而且全国都会一样,有意义吗?这个“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应该出现在被检器具的《校准证书》中,而不应该出现在计量标准的《建标报告》中。《建标报告》应该反映的是标准装置本身复现量值的能力,它应该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来源之一。理论上应与被校对象无关,但实际的测量过程有时又不可避免的受到被校对象计量性能的影响。因此我认为应该将此影响降至最低,这样评出来的不确定度才具有代表性,能代表建标机构的校准能力。

如果检测、校准能力差,不能满足被检或被校的要求,则一切都是白搭!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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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与《指南》有几处关于重复性的描述存在问题,让人一头雾水,实存误导之嫌疑。现列举如下:


  1、 《规范》第4.2.3条说:“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注:此处说的是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要求。


    2、《指南》第14页有关计量标准重复性的理解要点第(4)条写到:“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的判定标准: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

    注:此处说的是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

    3、《指南》第七章第一节第二大点关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要求(第88页)中写到:“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注:此处又与前面第1点相同。

    从上面几点看,究竟是要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还是要满足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如果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则与被检器具的性能无关;如果是要满足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求,则不同的器具,对不确定度的要求各不相同。


    “如果你有意选的最差,会使你的检定和校准能力差。”

    如果能满足检定/校准要求,“差”一点又何妨呢?如果你的能力强,次年做重复性试验很有可能大于建标时的重复性,你是不是要重新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呀?第三年如果再大了呢?如此延续下去,最终咱俩不是异途同归吗?何必要自找麻烦来折腾自己呢?

    以上仅是个人对《规范》和《指南》条文的理解,欢迎广大量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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