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如一夜“邪”风来,目前,遍及我国城乡的色情场所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在我国这个多少年都视卖淫如洪水猛兽的国度,真是一石激浪。面对汹涌的色情,我们多少有些手足无措。
现在对卖淫者多半实行罚款了之,而没有其他更好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这样做的结果是边抓边放,而对放后的卖淫者来说重操旧业是肯定的。如此,便失去了“管”的意义。这种罚款了事的做法,既反应我国在应对这方面的无力,也蕴涵着这种做法的背后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漏洞出现,现作一浅析。
说这一观点之前,我还是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在某一色情场所,有对母女卖淫者很有“市场”,她们母女共同服侍嫖客,传说的花样手法很多,嫖客们趋之若骛。后来被警方抓获后说:我们没有别的能耐。警察问:你们这叫能耐?这母女说:它至少可以致富。这成了警方中的笑话。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到,卖淫者已经是对此事没有了廉耻感。这在20多年前,提起这样的事情,是令人极其羞辱的事情,而现在却被卖淫者视作致富的途径,而且作为母女共同卖淫,这已经说明这种女性的道德感、羞耻感正在走向消失,这怎么着都是一种可怕的事情。如果我们不加以有效遏止,则这种思想将会在我国快速蔓延,严重蚕食我国古老的传统道德。
比如现在的卖淫趋向年轻化、漂亮化、知识化…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的传统美德正在金钱的诱惑下一步步走向堕落。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的治理力量的软弱。
那么,“以罚代税”的治理方法为何会如此的不奏效呢?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对致富的强烈渴望不可遏止;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应对这种情况的处罚措施不力,所以才造成现在的色满天下的情况。那么有鉴于此探索新的更加有效的防范途径很有必要。
在没有探讨这一问题前,我们还是把这一问题背后的巨大利益作一阐述。目前,通常的色情场所有:发廊;歌舞厅;大酒店;娱乐城等,通常的分配比例是:场所收取三分之一的嫖资,而卖淫者获取三分之二的嫖资。我们仅从半高档卖淫场所----大酒店分析,通常是卖淫一次400元,而一个妓女每天按四次计算,一天的卖淫收获是1600元,而酒店所得530多元;妓女一天的收入就是1000余元,刨去一月的月经期不算,姑且算六天吧。则妓女一个月的纯收入也是两万四千元。
也许有人会说:她们一天能达到四次吗?请别忘记,凡是住大酒店的嫖客这些人都是社会上的财富拥有者,而凡是在大酒店做皮肉生意的女卖淫者又是颇有姿色的。这一点为卖淫交易奠定了双方认可的基础。经调查发现,酒店的卖淫女多喜欢做“打炮”(一次性)的交易,不喜欢早早被包夜。它们一般在晚上2点之前不同意包夜,而只有2点之后才同意。原因是,这样的收入更多一点。
而我们担心的妓女一天4次的卖淫一般说至少不多。因为这个行业目前还是买方市场。由此可见妓女的收入是奇高的,这么高的收入,嫖资只在大酒店和妓女之间分配,而大酒店还有些固定税收,可那些大部分收入都归了妓女个人。有妓女说:我的身体,一年纯收入也是20多万,比一个小公司的收入还多。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的姿色不俗的女子争相卖身的经济原因。而通常是抓住一次最多的处罚是8000元,通常是一个妓女一年也很难被抓,这就形成低风险,高收入的落差。而这种落差才是这种交易火暴的真正原因,同时也是许多漂亮、有知识的女性争相“下海”的原因。
那么针对这一情况有没有办法规范这一“行业”呢?这也是目前我国意识领域的薄弱之处。我国在这种事情的处理上往往很轻很轻,是不是有“羞于启齿”的心理问题呢?其实,你想:若按一个妓女一年20万的纯收入,她的个人所得税应该逃去多少?姑且按现在的1500元以上纳税,那么她的逃税金额也有好几万元,而全国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妓女一年的逃避税款将达到多少?
而要想在这方面有所作为,或者说减少妓女、净化社会,唯一的办法是“以毒攻毒”。即:削弱妓女收入。只有这样才能使她们产生切肤之痛,以经济杠杆去瓜分她们的“卖身”收入才是应对之策。那么,凭我国的观念还是羞于建红灯区,那么除此之外就没有办法了吗?有,那就是一次性的罚8000变成罚80000!不愿交或者刚出道的区别开来,对那些“老江湖”的妓女就这样重罚,交不上就劳动改造;刚入道的罚她2-3万也可,不交也照样劳改,你看若这样做了,肯定我国的妓女数量会锐减,也同样达到维护社会道德的目的。
同时对嫖客也实行重罚,这样双管齐下,我想社会肯定会得到净化。我知道,这也是我的一点小小建议,尽管它难起作用,但于我国的财政收入、维护传统道德、净化社会空气有着积极作用。此乃我写这篇帖子的目的,若此,我也就满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