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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AN J 04116-2004
煤 炭
1 范围
煤炭的检验包括的项目很多,指标复杂,现根据本公司使用的煤种及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检测标准。
本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煤炭的取样、煤样的制备、煤中全水分的测定、煤的工业分析、煤中总硫的测定、灰熔点的测定及低位发热量的计算及煤的粒度测定。
本标准还规定了上述方法所用的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实验步骤、结果计算及精密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211—1996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
GB/T212—200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214—1996 煤中全硫的测定
GB/T219—1996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1573—2001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3 技术指标
本标准涉及的水煤气用无烟煤质量指标如表1
表1
项目 质量指标
水分Mt,% ≤ 5.0
灰分Aad,% ≤ 20.0
挥发分Vad,% ≤ 9.0
固定碳FCad,% ≥ 75.0
总硫含量St,ad,% ≤ 1.0
灰熔点,oC ≥ 135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 ≥ 6500
粒度,mm
25-75,% ≥ 88
>75,% ≤ 7
<25,% ≤ 5
热稳定性TS+6,% ≥ 70
本标准涉及到的烟煤质量指标如表2
Q/LSAN J 04116-2004
表2
指 标 名 称 质 量 指 标
优等品 合格品
水分Mt,% ≤ 10.00 10.00
灰分Aar,% ≤ 15.00 20.00
挥发分Var,% ≥ 25.00 22.0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 ≥ 6000 5500
4 检验方法
4.1 煤样的采取及制备
4.1.1 工具
4.1.1.1 采样铲:铲的长和宽均不小于被采煤样最大粒度的2.5~3倍;
4.1.1.2 钢板: 厚度6mm;
4.1.1.3 铁锤
4.1.1.4 搪瓷盘:40×30cm;
4.1.1.5 铁盒: 40×20×15cm;
4.1.1.6 标准筛:6mm及0.2mm。
4.1.2 操作步骤
4.1.2.1 一般所采的煤堆的重量不超过1000t,所采的点数(子样的数目)为30个。
4.1.2.2 根据煤堆的形状可均匀将子样分布在煤堆的顶、腰和底(距地面0.5m)上,采样要先去掉0.2m的表面层。
4.1.2.3 先去掉0.2的表面层,将铁锹插入20cm后垂直向上端出,在此过程铁锹要保持水平不得倾斜,大约取1.0~1.5Kg。
4.1.2.4 将所取的煤样放在钢板上(总共30~50Kg)用铁锤敲碎至13mm以下,堆成圆锥形,用铁锹从锥体顶端将煤样分成四个相等的扇形,将相对的两个扇形体弃去。
4.1.2.5 将留下的两个扇形体堆成圆锥体重复上述操作两到三次。留下的煤样为2.5Kg左右,全部装入取样袋中。
4.1.2.6 将所去的煤样敲碎使之全部通过6mm筛。用堆锥四分法缩分煤样,取500g左右装入取样袋用于全水分的测定。
4.1.2.7 取500g左右置于干净的托盘放在空气中自然干燥24小时(也可在45oc以下烘箱内干燥2~3小时)至连续干燥到质量变化不超过0.1%,再取100g左右用制样粉碎机粉碎使之全通过0.2mm筛,装入样品袋或样品瓶待测。
注:因煤中的外在水分极易挥发,要求尽快取样,并要求尽快测全水分
煤样取回后要记下批号、取样时间、地点、取样的天气、取样人,并留下500g左右留样,大约保留一月左右。
4.2 全水分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粒度小于6mm的煤样,在空气流中、于105~110oC下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百分含量。
4.2.2 仪器设备
4.2.2.1 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装置和鼓风机,并能保持温度在105~110oC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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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4.2.2.3 玻璃称量瓶:直径70mm,高35~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4.2.2.4 分析天平:感量0.001g。
4.2.3 测定步骤
4.2.3.1 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的称量瓶迅速称取粒度小于6mm的煤样10~12g,平摊在称量
瓶中。
4.2.3.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oC的干燥箱中,在鼓风条件下、烟煤干燥2h,无烟煤干燥3h。
4.2.3.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迅速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
20min),称量。
4.2.3.4 检查性干燥:把称量完毕的称量瓶重新放入干燥箱中大约30min,再称量如质量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证明已达到恒重。如质量增加,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4.2.4 结果的计算
全水分测定结果按公式(1)计算:
```````````(1)
式中:
Mt——煤样的全水分,%;
m——煤样的质量,g;
m1——干燥后煤样减少的质量,g。
4.2.5 精密度
两次重复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得超过下表3的规定:
表3
水分(Mt) 重复性
<10 0.4
>10 0.5
4.3 煤中内水的测定
4.3.1 方法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粒度小于0.2mm的煤样,在空气流中、于105~110oC下干燥到质量恒定,然后根据煤样的质量损失计算出水分的百分含量。
4.3.2 仪器设备
4.3.2.1 干燥箱:带有自动控温装置和鼓风机,并能保持温度在105~110oC范围内。
4.3.2.2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或粒状无水氯化钙。
4.3.2.3 玻璃称量瓶:直径40mm,高25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4.3.2.4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4.3.3 测定步骤
4.3.3.1 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精确到0.0002g)的称量瓶迅速称取(称量时要戴棉布手套)粒度为0.2mm以下的煤样1±0.1g(精确到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4.3.3.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oC的干燥箱中,在鼓风条件下、烟煤干燥1h,无烟煤干燥2h。
4.3.3.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迅速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20min),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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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4.3.3.4 检查性干燥:把称量完毕的称量瓶重新放入干燥箱中大约30min,再称量如质量减少不超过0.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证明已达到恒重。如质量增加,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
4.3.4 结果计算
内水测定结果按公式(2)计算:
```````````(2)
式中:
Mad——空气干燥煤样的水分含量,%;
m——煤样的质量,g;
m1——干燥后煤样减少的质量,g。
4.3.5 精密度
两次重复测定结果的差值不得超过下表4的规定:
表4
水分(Mad) 重复性
<5 0.20
5~10 0.30
>10 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