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用
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是不能出具检定证书的”,但法定计量单位似乎不局限于“
公制单位”。
手上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09年12月28日稿”,其中:
第七条(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选定的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上述“其他计量单位” 有可能就是国内外仍通行的一些单位, 如吋, 钻石的卡等?
若中国计量法只准用公制, 可能在国际贸易上自缚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