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咨询,请各位大侠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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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s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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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52-2014里面:4.5.1实验室应规定其分包的政策和程序。当实验室因暂时的特定情况,如仪器故障等,需分包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或校准项目时,应尽可能分包给相关项目已获认可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或其他签署ILAC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予认可。
现在想咨询下:实验室中已制定《测试工作的合同分包程序》,现在是否要在程序书内将条款中“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予认可”这句话加入?
2、CL52-2014里面:4.4.1必要时,实验室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以便客户在申请检测或校准项目时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需求与用途。
现在想咨询下:相关合同评审程序书中是否要将该条款原文加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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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破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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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加入,那是CNAS的事情;
2、需要加入,可以转化成自己的语言,只要说明在客户委托前让客户清楚了解实验室的情况。
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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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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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放在质量手册中,因为仅作为CNAS的一个要求而已
2、实验室考虑是否有必要,建议改成本实验室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
原因是规范实验室合同评审人员的行为,不可以误导客户。
以上供参考
King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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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准则的要求转化为实验室内部要求,至于用什么语方表述是你们自己考虑的问题。
仅就 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予认可”这句话而言,是没有必要加的,但是你应当在程序文件中描述出现这种情况,实验室应当乍么做,如在检测说明中明示不在认可范围内等字样。同理,至于合同评审要求,你结合实验准则要求转化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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