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那你觉得有必要把5.1单独拿出来审吗
5.1条“总则”全称是“技术要求的总则”,是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方法、设备、溯源性、抽样、其它物品等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控制的总要求。其下有两个条款,5.1.1点明了影响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5.1.2讲明了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实验室在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不同的影响程度而确定如何控制这些因素。
显然5.1及其下属的子条款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单独审核。支持5.1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分别在5.2条至5.10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只要正确实施了5.2条至5.10条,也就满足了5.1条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在CNAS认证认可审核中,审核了5.2条至5.10条也就是审核了5.1条,5.2条至5.10条有一条没有审核到就不能说对5.1条进行了全面审核。
原文由 KD1984(zyj2631) 发表:
那你觉得有必要把5.1单独拿出来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