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双(五溴苯基)醚 (十溴联苯醚;decaBDE) CAS 号:1163-19-5 EC号:14-604-9 | 1. 该条款生效18个月后,该物质不得生产及投放市场。 2. 该条款生效18个月后,在以下情况,该物质的质量百分浓度如果大于或等于0.1%,则不得生产及投放市场: (a)作为另一种物质的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或物品的任意部件。 3. 该物质、作为其他物质的组分或者混合物,在以下情况下,第1、2段不适用: (a)截至该条款生效后10年,用于生产飞机; (b)用于生产以下产品的零部件: (i)该条款生效后10年之前生产的飞机; (ii)该条款生效后18个月之前生产的指令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法规(EU) No 167/2013范围内的农用和林用车辆,以及指令2006/42/EC范围内的机械设备。 4. 2(c)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该条款生效后18个月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根据3(a)项生产的飞机; (c)根据3(b)项生产的飞机、机动车及机械设备的零部件; (d)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器产品。 5.该条款所述“飞机”指: (a)根据法规(EU) No 216/2008生产的、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