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12 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CNAS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也应获得CNAS认可。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CNAS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13 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4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
15 校准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只能用于校准报告或证书(CalibrationReport/Certificate),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16 能力验证提供者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能力验证计划报 告、测量审核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17 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生产者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标准物 质或标准样品证书、标签。
18 良好实验室规范 CNAS 认可标识或资格状态声明只能用于试验机构出具的研 究报告,不得用于其他名称的报告或证书。
19 实验室生物安全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得用于报告或证书,只能只能 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